本期“案件写真”报道的是一出本可以避免的悲剧,令人叹息的是这出悲剧还是上演了——好友聚餐饮酒,一人倒地身亡……
由此,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再次被提出:一同喝酒的朋友是否要为逝者的离去担责?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共同饮酒人,双方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在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如果共同饮酒的人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就属于“不作为”,如果此时饮酒人出现了身体上的伤害或者死亡,两者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就需要承担责任。
美酒虽好,莫要贪杯。
笔者在此提醒饮酒要文明、适度,千万不要赌酒、斗酒、劝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也应该意识到酒后产生的后果,在喝酒的过程中量力而行,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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