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前沿观察

我国吸毒演艺人员禁演制度亟待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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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洁  王永杰

日前,热播剧《狂飙》中,钟阿四的扮演者韩笑(含笑)早年曾涉毒一事引发关注,“狂飙修改删除涉毒演员戏份”等话题也随即登上热搜。尽管我国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严格规定,全社会也已达成“零容忍”共识的背后,暴露出各地规定不一,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等都待提高,表明我国吸毒演艺人员禁演制度亟待健全。

建立健全吸毒演艺人员

禁演制度具有必要性

演艺人员在享受百万流量带来的社会资源的同时,也应当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树立正面的社会公众形象,向社会弘扬积极的价值观念。

一是“德艺双馨”是党和国家对文艺工作者的一贯要求。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新时代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对“德艺双馨”提出更高更新要求。我们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包括核心价值观入法等最新法治建设。

二是演艺人员吸毒行为在突破自身道德底线的同时,也给社会和他人造成巨大的负面示范效应。吸毒演艺人员等公众人物吸毒复出,多对社会尤其是青少年群体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例如,近年来,曾经吸毒的柯震东宣布拍戏复出事件等引起社会很大争议,负面效应比较明显。

三是建立健全吸毒演艺人员禁演制度也是践行禁毒工作相关法律、规范的必然要求。我们需要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科学治理,推动新时代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要始终坚持以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禁毒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积极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毒情形势发展变化,为保障城市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民安康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四是尽管国内对吸毒演艺人员禁演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对吸毒演艺人员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其理由是禁止吸毒演艺人员复出有宪法原则支持,且与《禁毒法》不矛盾;即使有矛盾,《禁毒法》亦应服从宪法。另一种支持给吸毒演艺人员复出的机会。理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且法律保障戒毒人员再就业不受歧视的权利。但共同点都是支持对其予以必要的禁演惩戒。

五是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系统。如全国政协委员朱列玉等认为,截至目前,我国有关吸毒演艺人员禁演的主要规定精神,一是“不得邀请”,二是“暂停播出”,至于有无可能、何时可以复出,以及何时可以重演重播,则均未涉及。可见,该类处理措施仍不足以遏制演艺人员吸毒事件的复发,甚至部分吸毒演艺人员依然能够钻制度漏洞,伺机复出。至于在微信等各类自媒体发达的今天,很多演艺人员、准演艺人员通过自媒体等途径演艺,更是防不胜防。

六是对于吸毒演艺人员而言,禁止其参演影视剧等活动有助于有效戒治毒瘾,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负面舆论所形成的压力,对其也是另外一种保护。

因此,全面建立吸毒演艺人员禁演制度具有必要性。

建立健全吸毒演艺人员

禁演制度具有可行性

我国建立健全吸毒演艺人员禁演制度具有可行性。

一是全国上下达成共识为吸毒演艺人员禁演奠定了基础。2014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不得邀请有吸毒等劣迹的演艺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有吸毒等劣迹演艺人员主创的电影、电视、网络剧等节目。此后,我国部分地方性禁毒法规对涉毒人员文化市场禁入制度进行规定,如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禁毒条例》首次在禁毒立法中建立文化市场禁入机制。2018年1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禁毒条例》亦借鉴上海类似规定,2021年《北京市禁毒条例》也引入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上述法规、文件的出台,起到打击吸毒演艺人员的效果,如一些演艺人员因吸毒戏份被删,或遭片方换角重拍等,为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吸毒演艺人员禁演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是对吸毒人员禁演不损害其就业权。我国《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司法实践中也有对性侵未成年人及内幕交易的犯罪人适用禁业规定的案例。可见,从业禁止本来就有法律基础,禁止吸毒人员进入演艺行业,与损害其就业权是两个法律关系,二者并无关联性和必然性。

三是相关规定具有上位法依据。我国《宪法》第21条规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我国《禁毒法》第3条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此外,我国《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这些都体现出国家对公民身体健康的重视,以及对毒品等严重危险公民身体健康产品的禁止态度,为吸毒演艺人员禁演制度提供了上位法律依据。

吸毒演艺人员

禁演制度的完善路径

结合全国政协委员朱列玉、学者李芳等观点,应从基本路径、基本原则、基本机制、操作执行等层面,逐步完善吸毒演艺人员禁演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是基本路径。应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演艺人员吸毒禁演制度,同步研究,在行业自律、法律法规、社会治理等层面,分别建立健全相关规范。增强整合研究力量,加大研究力度,尽早制定全国层面统一规范的制度。

二是基本原则。应按照综合治理、自律优先、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比例原则、保障权利等基本原则制定相关制度规范。综合治理即政府、社会、家庭多元参与,将法治、教育和惩戒等多种方法综合运用,通过事前预防、事中治理、事后监督全过程推进,实现最终目标。自律优先是指可借鉴律师职业强制加入行业协会和行业自律制度,要求相关演艺人员应当加入属地协会,首先通过行业自律、本人承诺等方式制定行业规范。依法依规要求行业自律和其他法律规范都要符合法治精神,具有合法规范。公平公正是指要平等对待吸毒演艺人员,不歧视、不放纵,程序公正、公开。遵循比例原则即对于吸毒演艺人员的禁演规定应当按照年龄大小、主观犯意、情节轻重、客观危害、悔过表现等综合判断制定操作规范,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保障权利是为保障相关主体程序性权利,应配套复议、听证、代理、申诉等制度。

三是基本机制。应准确界定“禁演”的范围,明确利益相关人及公司的连带责任,依法对吸毒演艺人员及其经纪公司进行问责查处。同时,可以通过建立电子档案的方式登记并公开演艺人员信用记录、污点记录、劣迹记录等个人信息,带动影视剧组在选择演艺人员时,慎重审查其信用、污点记录,严格考察其品性,以确保影视作品不吸纳污点演艺人员进行演出。此外,建议出台演艺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吸毒演艺人员参与但尚未播出影视剧作品进行严格审查筛选,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演艺人员实行“一票否决”,按照具体情节令其中断甚至终身不得从事公共演艺活动。

四是操作执行。一要增强文化行业执法职能,对于违法、违规演出,用人,播放等违规违法行为予以检查、处罚;二要规范相关用人部门的要求规范,如采取不邀请、相关节目或商业广告不予播出等限制性措施;三要鼓励依法举报监督。

总之,全面建立吸毒演艺人员禁演制度,既符合禁毒法治精神,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符合运用综合手段系统性处理问题、整体推进禁毒工作。(作者单位分别为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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