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学院

学报集萃

本文字数:1112

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规范建构

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作者:杨华(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教授)

主要观点: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加强人脸信息保护。我国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2条特别强调对“人脸识别”制定专门的保护规范。

我国应在系统总结现有立法、执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树立尊重数字人权、适当限制公权、注重利益平衡的理念,构建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实体性规范、优化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程序性设计,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由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围绕人脸识别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行为制定《人脸识别信息保护规范》。

论蛊惑交易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

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作者:樊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要观点:蛊惑交易操纵行为中的行为人需具备双重故意:其一,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意图;其二,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利用的重大信息是虚假或者不正确的。由于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已经被上述双重故意涵盖,所以《证券法》并无必要对此进行规定。

蛊惑交易的行为要件应该是行为人编造、传播“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且应当包括从事或者意图从事获利行为的要求。蛊惑交易与“抢帽子”交易属同类,《证券法》无另行规定“抢帽子”交易之必要。

蛊惑交易属于“行为犯”,结果和因果关系并非其必备要件。在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要件可以根据法院判决等予以推定成立。蛊惑交易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之间有诸多不同点。如果行为人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在先,从事或意图获利行为在后,则可以推定其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

智能时代法官预判确定性的功用、契机及其困境

刊载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

作者:韩振文(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主要观点:法官预判的相对确定性体现出司法决策背后的思维认知具有相对的稳定化、持续化特性。智能技术在司法审判领域中深度融合应用,使法官的智能预判具有相对确定性的同时,也显现出更加精准高效的附加特质,当然也应警惕预判确定性契机中潜在的可能风险。

当下的真正现实困境是法官把确定性预判变得绝对彻底化,而智能预判更是直接转变为最终的裁判结论,表征出法官“预判—证实”思维的单向推论特质,以及庭审程序一定程度上的虚化现象。困境生成的认知根源在于过度依赖卷宗笔录的审判认知结构,相应的纾解之道是重塑审判认知结构,渐进推动由侦查中心到审判中心的转变,发挥预判确定性的正向功用,从而逐步达致庭审证明过程的实质化。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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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学院 B07学报集萃 2023-04-19 2 2023年04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