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法治论苑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特质及其限制

本文字数:1954

陈树森

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设立、运营、交易等过程中,尤其在公司意志表达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2022年12月30日,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审议稿》)第10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1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从上述表述来看,《审议稿》有关法定代表人职权的表述,与民法典第61条等保持了基本一致性;同时相较民法典,《审议稿》更强调法定代表人权限源自“公司章程”的规定,突出“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而结合民法典、公司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现行法律框架下有关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意志的代表权具有以下特点:

1.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是“当然的”代表权。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意志的形成机关,但是公司意志的法定代表者,“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属于“依法登记”的事项,且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营业执照中“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股份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等等。依托登记的公示效力,结合民法典中有关法定代表人职权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对法人享有当然代表权,使得与法定代表人进行交易的相对人获得较强的信赖保护。

2.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属于“概括性”的代表权。根据民法典第61条第2款关于“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的代表权无须另行授权,即可以一般性地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即便超越权限对外从事活动,也属于越权代表,而非无权代表。赋予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概括”代表权,既是公司开展经济社会活动的客观需要,也是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内在要求。公司作为组织体,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其经济活动大都通过法定代表人而进行的。

对与公司交易的相对人而言,他只要认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的,一般并不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到底有哪些,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规定亦不应对合同相对人构成约束力,否则将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也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3.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仅仅原则上“不受限制”。通过民法典第61条第1款的表述可以看出,法定代表人之于公司的代表权是概括的,但并非“不受限制的”,其权限范围来自于“法律和法人章程的规定”,即法律和公司章程既为法定代表人提供了权力基础,同时也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设置了边界,即不能超出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别是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在一般担保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在关联担保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能交由董事会形成决议,而应当经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这就意味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并非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以此来维护公司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应依据越权代表制度,区分订立合同时相对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

公司法第16条有关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制,又区分为两种情形。其中,第16条第2款属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法定限制,第1款属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约定限制。原则上,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内部约定限制并不具备外部效力,即“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但针对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行为的约定限制属于例外情形或特殊规定。这种特殊和例外主要体现在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集体决议模式。即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就一般担保明确“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交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同时又将这种内部“约定限制”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昭示,实际上就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这一事项上明确剥夺了法定代表人的概括代表权限,交易相对人也不得再基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而当然地相信其具有代表权限。即公司法通过法律、公司章程、公司决议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将对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约定限制的内部效力延伸于外部,由此使内部约束力产生“溢出”效应。

也正是基于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中有关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制,就不再是单纯的内部限制,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相对人也会受到一定的约束:除非其能够证明在缔结担保合同时已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不仅仅审查了公司对外担保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也审查了公司章程,否则就因难以证明其属于善意相对人,进而难以要求公司承担担保合同责任。

(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论苑 B05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特质及其限制 2023-04-26 2 2023年04月2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