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鲍陆文英
本报讯 某跑腿配送平台的“跑腿小哥”在送单过程中突发昏迷倒地,送医救治无效死亡。平台此前为接单的“跑腿小哥”购买众包保障险,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为由拒赔,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医保统筹支付的医疗费能否得到保险理赔?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这起上诉案。
某配送公司为其平台上的“跑腿小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众包保障险,从“跑腿小哥”的接单收入中代扣保费。众包保障险为“跑腿小哥”在接送单过程中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者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伤残、死亡的责任提供保障。就人身保险部分,保险条款约定的承保条件是要求符合“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一日,“跑腿小哥”龚某在送单过程中,于地铁车厢内突发昏迷倒地,经送医抢救,先后在S医院、G医院治疗共计12天后死亡。龚某家属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龚某家属认为:保险条款理解有歧义,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龚某缴纳保费,又在保险期间内突发疾病死亡,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龚某在送单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治疗12天无效死亡,从发病到死亡超过了保险条款约定的48小时,不满足理赔条件,且根据龚某提供的医疗费收据,其在G医院的医疗费系由医保统筹支付,个人未支付,不应获得保险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向龚某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全部医疗费赔偿金(扣除不计免赔)以及住院期间收入津补贴。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后认为:龚某死亡结果与送单时突发疾病具有因果关系,抢救过程中以医疗干预维持生命体征超过48小时符合常理,不能机械地以抢救是否超过48小时判断保险公司应否理赔,否则易引发道德风险,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因而认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维持了一审关于死亡赔偿金、住院期间收入津补贴的判决,但因龚某在G医院的医疗费用系医保统筹支付,并非龚某家属自费支付,依据保险合同的损失填补原则,改判保险公司无需支付龚某在G医院的医疗费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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