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小区遛狗未栓绳 爱犬被大狗咬死

法院:大型犬主人存在较大过错,承担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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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王秋红  陈艳倩

本报讯  遛狗未栓绳,七年爱犬被大型犬咬死,主人崩溃大哭,小型犬死亡的责任谁来承担?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型犬主人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原告钱女士带着小狗(重量约3公斤),在小区楼下散步,恰逢被告廖女士牵着的一条重约50公斤阿拉斯加犬,突然间阿拉斯加犬挣脱绳索,疯狂窜向原告的小狗并对其进行撕咬。

小狗拼命挣扎并带伤逃回楼道,但被告的犬只继续追逐,再次扑向原告和小狗。事发后,原告将小狗带到宠物医院抢救,后因伤势过重、失血过多死亡。

对此,钱女士认为被告应按照大型犬只饲养的规定,主动牵好狗绳并戴上嘴套,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然而被告犬只并未佩戴嘴套,且疏于牵引住狗绳,未对攻击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导致小狗死亡,钱女士据此要求被告廖女士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廖女士辩称,被告的犬只虽未佩戴嘴套,但一般不会主动攻击。原告的小狗在事发时未牵引狗绳,自身存在过错,且原告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系本被告的犬只导致原告小狗的死亡,故不同意对原告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咬伤了原告的狗并造成了原告的狗死亡的侵权损害后果。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上海市区域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束上牵引带并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伤害他人。

原、被告在遛狗时均应高度注意对狗的管理,在发现自己的狗可能伤害他人等危险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原告在遛狗时未按规定为狗束上牵引带,而被告未按规定对自己的狗佩戴嘴套,双方均具有过错。被告的犬只为体型较大的阿拉斯加犬,结合被告在事发时未能拉住其狗的牵引带的情况,可以认为其在当时不具备充分、有效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能力,被告应当拉紧但未拉紧狗的牵引带,也未采取其他合理措施制止大狗的进一步侵害,由此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被告存在较大的过错,应该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遛狗需栓绳,依法养狗,做个有素质的文明养狗人。宠物主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系犬绳、佩戴嘴套等措施,系犬绳后主人可以通过绳子增加对爱宠的控制,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遛狗栓绳既是对周围人员安全的负责,也能避免自己爱宠陷入危机。公共场合,不确定因素很多,宠物失控咬人或者乱跑遭到机动车碾压的事件屡见不鲜。遛狗栓绳才是爱它的正确打开方式。

非接触性伤害,也要追责。除了宠物犬直接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外,非接触性的伤害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宠物犬大声吠叫、奔跑、突然蹿到受害人身边,做出预备攻击动作或表现出一定的攻击性行为,很容易导致受害人受到惊吓,产生心理恐惧,进而导致摔倒受伤等意外发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虽然这些情况下并不存在宠物犬和受害人之间的直接接触,但是许多案件中宠物犬的这些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依旧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千万不要因一时疏忽大意而不牵引狗绳。

切勿一时兴起挑逗犬只,否则后果可能要自行承担。宠物犬侵权事件频发,一方面与养犬人没有依法依规养犬、未尽到管理义务有关,但另一方面,也不能排除他人主动挑衅造成犬只伤人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所以,千万不要一时贪玩,冒险行事,到头来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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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小区遛狗未栓绳 爱犬被大狗咬死 2023-05-17 2 2023年05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