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辩护人会见笔录的证据分析

本文字数:2036

王登辉

辩护人会见笔录,是指受委托或指定的辩护人会见委托自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时所做的书面谈话记录,包括正式委托前所做的谈话记录。辩护人会见笔录是私文书,还有记载工作内容、保护自身的功能。辩护人可以把自己的会见笔录交给办案机关吗?对此,人们的第一反应是否定的,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

辩护人会见笔录的证明目的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到的100余份裁判文书来看,辩护人提交会见笔录的目的主要有:证明委托人退赃、赔偿被害人的情况;证明委托人有认罪悔罪、自首(和意图自首)、立功情节(包括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立功线索),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证明委托人及家属患病及诊疗情况;证明委托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证明委托人的作案动机、家属委托的情况;向办案人员转述委托人的辩解意见,包括修正此前供述和辩解中的谬误、解释某个“问题证据”的形成过程、办案人员虚假承诺致使其未聘请律师等。

绝大多数会见笔录是辩护人主动把会见笔录提交给办案机关的,个别无法判断辩护人是否应办案机关要求而提交——不排除后者未上网、未检索到或未在裁判文书中反映的可能性。可以合理推断,辩护人主动提交这些会见笔录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利益,一般会事先告知委托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辩护人有权将其认为有利于辩方的会见笔录提交给办案机关,那么应当承认辩护人有权将会见笔录提交给办案机关,包括对辩方不利的会见笔录,这与公司不得对私刻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进行选择性认可类似。

辩护人会见笔录的证据种类

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辩护人将会见笔录作为证据提交给办案机关,绝大多数是此类。辩护人只对如实记录负责,并不对委托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负责。辩护人若觉得委托人的供述和辩解可能是真实的,且对委托人有利,可以自行收集证据,或申请办案机关收集。这时引用会见笔录的内容,或者将会见笔录作为申请书的附件提交,均属正常。辩护人若觉得委托人的辩解理由难以核实,也可能不申请办案机关收集证据。

其二,是书证。辩护人在会见时若对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传授犯罪方法、转移赃款等进行意思联络,则涉嫌犯罪。若这些内容记载于会见笔录中,则该笔录是证实辩护人犯罪的关键书证。侦查机关有权直接收集该书证,不受委托人、辩护人是否同意提交的影响。有的委托人为了立功而检举辩护人在会见自己时有犯罪行为,侦查机关亦有权收集该书证。会见笔录若未记载上述内容,则在某种程度上是辩护人证明自身无罪的重要书证。

其三,不是证据,而是证据线索。部分辩护人会见笔录缺乏证据的形式要件或由于其他原因,只是证据线索,对收集证据有指引作用,但不是证据,办案机关几乎不会将其作为证据采纳,遑论真实性。缺少委托人签名或捺印的会见笔录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使用时,因缺乏形式要件而不是证据;作为书证使用时,是瑕疵证据,即使未补强仍可能被采信,但不等于把证据线索当作证据。

辩护人会见笔录的举证问题

只有将完整的会见笔录提交给办案机关,才是作为证据使用。辩护人会见笔录往往放在一组证据中提交,共同证明待证事实。辩护人会见笔录大多数会被法庭采信,主要因为有其他证据印证,即使没有该笔录也足以认定相关事实。如果辩护人提交会见笔录的证明目的是排除非法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因其是传闻证据、间接证据,证明力弱,故被法庭采信的可能性很小,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

人们真正关心的问题是:如果某份会见笔录的内容对委托人不利,也未征得委托人同意,辩护人可以把该会见笔录主动交给办案机关吗?

由《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第48条和《律师法》第32条可知,立法机关充分认识到委托人对辩护律师的信任是辩护制度的基石,维护这种信任、不架空辩护制度,比打击一切犯罪更值得追求,某些可能的违法犯罪是可以容忍的;法律强化了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力度,为当事人保密是律师的权利,以保密为原则,以不保密为例外。

若委托人向辩护律师陈述的违法犯罪事实不属于“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则律师有权保密,没有告知办案机关的义务,办案机关不能要求律师交出会见笔录。如果律师主动交出对委托人不利的会见笔录,可能被认为违反职业道德,会对自己的职业生涯造成不利影响,会对律师行业产生较大冲击,但谈不上这是非法证据或瑕疵证据。

某份会见笔录是否“对委托人不利”,不是一目了然的,可能存在争议。如果委托人在办案人员讯问时不承认犯罪事实,在辩护人会见时承认犯罪事实是其所为,但要求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则会见笔录对委托人不利。如果委托人面对办案人员和辩护人均承认犯罪事实,要求辩护人作罪轻辩护,则会见笔录大体上对委托人有利,在办案机关拒绝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时更是如此。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本文是西南政法大学2021年度校级项目(编号2021XZNDQN-0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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