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金勇
汪某某骑三轮车外出时,不小心撞坏了小区大门口的隔离柱。随后,费某某走路经过小区门口时,被损坏的隔离柱绊倒在地,脸部受伤,送医后左上眼角缝了7针。费某某要求汪某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共计6000元,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
调解员通过释法说理,向矛盾双方解惑,并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对赔偿要求提出合理调整建议,缩小诉求差距,成功化解纠纷。
多方核实了解详情
在社区民警的协助下,调解员回看了事发当天小区大门口的录像。通过路口监控可以看见,汪某某骑三轮车将小区大门口的一个隔离柱撞坏,随后汪某某骑车离开,大约1分钟后费某某路过,被损坏的隔离柱绊倒,脸部流血不止,在周围居民的帮助下,费某某被送往医院。在掌握了事实情况后,调解员和社区民警一起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费某某称,事故发生后自己生活十分不便,需要女儿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同时,因担心脸上留下疤痕,自己精神状态也很不好,故要求汪某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共计6000元。
汪某某听完费某某的陈述后表示,当天撞了隔离柱后,立即打电话通知物业前来清理现场,但没有想到费某某正好在此时路过,对于费某某的遭遇表示同情和歉意,但认为事情不能完全怪自己,自己已经尽到了通知义务,是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处理损坏现场,因此物业公司对于费某某的摔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基于汪某某提出的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经双方同意,调解员当即电话联系到当天值班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张某表示,事发当天,自己在物业公司办公室接到汪某某的电话后,当即拿了相关清理工具和警示牌等前往小区大门口。但到达小区门口时,费某某已经被绊倒。
基于张某的陈述,调解员再次核查监控,串联事发的时间点,确认张某所述与视频显示相吻合。事发后,张某及时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安置了警示牌,联系了专业人员对损坏柱头进行修复。
耐心释法达成和解
基于上述事实,调解员解释了关于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管理者,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不特定人确实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从张某的行为来看,物业公司第一时间赶往事发地点并及时清理维修了隔离柱,从接到汪某某通知到展开清理维修工作,仅间隔了1分钟,已经尽到了维护小区安全的责任。
汪某某虽第一时间通知物业公司,但撞坏的隔离柱对小区门口的环境造成了危险,其有责任等到该危险消除后再离开,汪某某的行为与费某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调解员的解释,汪某某对此表示了认同。随后,调解员着重针对赔偿金额展开调解。调解员向汪某某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汪某某撞坏隔离柱导致费某某受伤,费某某提出经济赔偿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希望汪某某能够感同身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调解员同时也与费某某沟通,指出汪某某态度十分诚恳,已当场表达歉意。费某某见状,态度有所软化。
经过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分析,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损害赔偿纠纷,较为特殊的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涉及到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物业公司应承担在合理限度内切实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本案中,物业公司及时前往事故现场并予以妥善处理,因此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造成损害的汪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中,通过监控清晰还原了事发现场情况,做到事实依据清晰、无争议,再通过释法说理,向矛盾双方解惑,并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对赔偿要求提出合理调整建议,缩小诉求差距,成功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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