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域外之音

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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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实施范围广泛,各国工伤保险计划由于国情不同和经济、文化、传统方面的差异,因而在操作上存在较大差别。本期“域外之音”介绍了国外工伤保险现行制度的现状。

工伤保险的现行法规

工伤保险操作较为复杂,为了减少纠纷,降低制度成本,各国法律法规在工伤保险方面的规定非常具体而详细。在工伤补偿计划发展初期,计划范围只包括企业意外事故,以后发展到包括疾病和职业病。工伤保险发展到现在,许多国家工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如参与红十字会活动或营救工作、消防、治安、民防等公益活动中的事故也列为工伤。

英国在1946年颁布了《国民工业伤害保险法》,作为当时建立的国民保险法律的一部分,并与国民健康服务、家庭津贴计划和社会救济等项目,构成了英国社会保障保护体系。英国工业伤害保险使雇主对工人的补偿责任变为一种社会责任,并为工伤职工提供社会服务。

德国在《工人事故保险法》基础上不断进行修改,还将工伤保险的范围扩大到产业工人之外的所有工作的职工。

荷兰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按统一标准提供伤残或死亡待遇,而不管是否出于工伤。打破工伤伤残与非因工伤残的界限,用社会风险的原则取代了职业风险的原则。职业风险则通过所提供报酬差别来予以体现。

日本现行工伤保险法律由《劳动基准法》和《工人事故补偿保险法》组成。

印度早期实施的《工人补偿法》,是一种完全的雇主责任制。此后建立了包括工伤保险的现代社会保险体系,并实施了《雇员国家保险法》。

以色列在1954年开始实施国民保险法,此后多次进行修改。其老年、遗属保险,家庭津贴和就业伤害保险覆盖了大部分人口。

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所有在英国就业的具有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学徒工必须参加保险。甚至一些难以订立劳动合同的自谋职业者,如出租车、汽车、轮船驾驶员等,也被工伤保险所覆盖。而临时性工作的人员、家佣和一些公共事业就业人员如军人等不在覆盖范围之列。英国规定只有“由于就业引起的和在就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造成伤亡的”人员才有资格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英国对上下班交通事故规定较为严格:只有是在代表雇主提供的或经雇主同意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才被认定为工伤。职工要申请职业病待遇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由于规定的职业病而造成劳动能力的丧失,职业病病种由主管机构定期增补;患病职工必须参加保险,并且所患疾病是由从事具有危害性的职业所引起的。补偿标准按劳动能力损失来确定,并不与工伤职工伤前及伤后收入损失相联系。这样做的好处是使一些即使没有造成身体残障的工伤职工,如严重毁容者等都能得到补偿。

德国的工伤保险覆盖了所有订立了工作、服务或咨询指导合同的人员。家庭帮工、从事艺术人员、按时注册的失业人员和农场工人等也包括在内。此外,自谋职业者也要参加工伤保险。受文官条例保护的政府公职人员、宗教人士,私人医生、牙医、药剂师,不拿薪水的家务人员可以不参加工伤保险。德国工伤定义为“由于与被保险活动相联系而造成的身体的突发性伤害”。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也被认为是工伤。职业病病种由法定形式确定,没有列入职业病种的疾病如果满足职业病的条件,也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俄罗斯的工伤保险覆盖全体就业人员。学生、律师、文艺工作者、作家、自愿报险人员、救火队员或类似的紧急救援人员也被工伤保险所覆盖。工伤范围包括执行管理人员交办的任务、例行工作或从事对本单位有益的工作而发生的人身伤害。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害,不管是否在休息时间,包括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也都属于工伤。职业病病种由主管部门确定,一般较少增补。

荷兰政府举办的保险是强制性的,年龄在65岁以下的所有工薪劳动者和部分自谋职业者,必须参加保险。妻子和儿童也在受保护之列。丧失劳动能力者、失业人员和享受遗属年金者也强制性参加保险。低于一定收入水平的人员自愿参加保险,并有权根据其收入缴费。

日本的《劳动基准法》覆盖所有具有工薪收入者(家佣不含在内),工人补偿法覆盖雇用1名及以上的所有企业。部分自谋职业者,如司机、手工艺匠人等经批准也可参加工伤保险。

以色列的工伤保护项目适用于所有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军人和享受一定法律保护的人员除外)。就业人员是指在企业工作的人员,即使没有正式就业关系的人员也包括在内。自谋职业人员是指每周工作至少12小时以上且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人员。临时工或半日制雇员如果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就要参加保险。

工伤具体补偿标准

在英国,确定享受待遇标准时,除了伤残程度外,还考虑受保工人获得收入的能力和其他方面的条件。在对伤残职工进行长期致残程度鉴定前,向失去工作能力的职工按固定的标准按周支付受伤津贴,最长支付时间为26周。除非事故发生后失去的劳动能力能很快得到恢复,或事故发生后4日内出现的失去劳动能力时间少于12天。工伤死亡待遇包括:享受较高水平的配偶待遇和在就学年龄之内的子女待遇,子女上学(含大学)、学徒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遗属子女待遇。死者供养的配偶、父母和亲属有权享受长期待遇。

在德国,因事故伤害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期间,即有权享受工伤伤残待遇。待遇标准按照疾病待遇标准或高于疾病待遇标准确定。当工伤职工需要护理或生活困难时,发放护理津贴或家庭困难补助。当职工由于工伤损失劳动能力超过20%时,即可享受长期伤残待遇。长期伤残待遇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领取。长期伤残津贴标准最高按伤残前平均工资的2/3发放,最低和最高待遇标准由主管部门确定。劳动能力损失超过50%的工伤职工如果有受供养的子女、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旧伤复发,有权享受附加伤残津贴的待遇。针对死亡待遇,除发放一次性的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外,受职工供养的遗属最高可享受死者工资的80%的年金待遇。如果死者配偶再婚的,可一次性享受死者5年年工资的补助。

在俄罗斯,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从工伤第1天起享受工伤津贴待遇,标准相当于原工资水平,此待遇最高可以享受4个月。受伤津贴待遇期满后,仍没有恢复劳动能力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工死亡后,受死者供养的配偶如果不能工作或者有需要抚养的子女,可以享受遗属年金。遗属年金的标准相当于死者工资的65%到100%,死者所从事的工作危险性越高,遗属年金比例越高。

在荷兰,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最长支付时间为52周。伤残津贴的等待期为2天,没有投保最低合格期限,标准相当于80%的伤前工资。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超过25%的,按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发放一定的长期伤残待遇,并同时接受职业训练。因工死亡后,遗属除了按照健康保险法规定,享受2个月死者工资的遗属补助外,还可按工伤补偿规定,享受配偶和孤儿年金。

医疗待遇和职业康复

德国提供治疗和所有形式的辅助护理。事故之日起即提供必要的护理。强调工伤职工的职业康复和经济再整合,并提供医疗及相关服务。

荷兰政府授权保险基金提供工伤人员的医疗、外科手术、住院和相关护理、药品以及整形等方面的所有费用。除因疾病住院时间限制为最长1年外,提供上述这些服务不需要资格限制、等待期和时间限制。工伤人员受伤开始后,即可获得康复指导。受伤时间超过13周的,可以提供医疗、康复和就业专家的联合医疗服务。

日本要求雇主提供必要的医疗待遇或负担工伤医疗费用,包括外科手术费、住院和其他必要的处置费、护理费和交通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专门的工伤医院获得医疗、特别护理和职业能力康复训练。

以色列的工伤职工享受医疗及相关护理,手术费用和职业康复服务,以色列没有建立国民医疗保险计划,工伤医疗由雇主按国家政策进行管理。法律规定医疗或相关护理可以由雇主自愿选择有关机构承担。职工工伤或患病后从其所属的保险公司获得补偿。(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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