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案件写真

校园伤害需依法划清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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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园侵权纠纷中,牵涉到的责任主体一般是多方的,包括学生、家长、学校以及相关的第三人。对于不同主体的责任认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1、监护人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校方的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校方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应该注意到,无论是哪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都是判定学校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责任的唯一标准,这就是法律为学校划定的学生安保义务边界。

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本质上是一种客观上的评价归责。要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判断教育机构的合理审慎义务是否充分。合理审慎义务要做到事前排查、事中劝阻、事后救助。为了预防和解决校园侵权纠纷,教育机构应切实构建好校园安全防范机制。校园侵权纠纷案件中,教育机构要证明已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提供证据是关键。学校应在各个场地安装监控设备,保存视听资料;在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点张贴安全警示标语,竭尽全力守护学生健康成长、快乐生活学习。事故发生后应采取及时救助、积极通知家长等措施避免事件危害扩大。也就是说,危险越大、越明显,对教育机构事前的防范措施和义务要求就越高。

此外,校园事故发生后,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只要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就有责任。法律规定学校仅需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责任。所以,学校失职固然应当担责,但作为学生家长,也应当注重在平时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其在校遵守安全纪律、远离危险区域,督促其加强个人保护、增强安全意识。

本案中,学校为学生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不仅及时赔偿了伤者的损失,也为学校减轻了负担,在校园安全事故处置方面实施了有益探索。学校和家长都应树立安全意识,为学生上好校园安全第一课,教育孩子在和同学相处、嬉戏中注意安全。只有学校和家长共同努力,才能创建更安全、更文明、更向上的校园环境。(摘编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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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案件写真 B03校园伤害需依法划清各方责任 2023-05-31 2 2023年05月3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