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学科研究:时空交汇下的中国民商法史与国际经济行政法”研讨会近日召开。与会专家分析研讨了我国传统民商事法律的立法特征,并表示对民商法史的梳理是不可或缺的研究视角。
复旦大学法学院郭建教授作题为“中国传统民事法律基本特点”的主报告。他简要介绍了叶孝信、程天权等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史》(第一版)的学术成就,以及与王志强教授一同主修订的《中国民法史》第二版出版情况。
郭建从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传统民事法律的特点:一是立法呈现出长期缺乏独立的民事法律形式,民事违法行为多以刑罚处罚,没有单独的民事诉讼程序,通过确认义务默认权利等方面的特点。二是民间民事习惯具有相对性观念,自保自助,长远观念,“利用”法律的观念等方面的普遍特征。三是传统民事法律文化呈现出制定法和民间民事习惯脱节,名分优先,忽视程序等方面的基本特征。
复旦大学法学院季立刚教授在以“清末以来的商事立法及特征”为题作报告时表示,清末至1949年前的商事立法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伴随着对世界与中国关系及历史发展的进一步认识,开启中国传统法律的转型之门,在“商战”、以法护商、以法兴商等观念下,“先订商律”,公司法、破产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银行法、证券交易法等多部法律颁行;二是该时期的商事立法内容既有外部移植、深受大陆法影响,但又有内部继承;三是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商立法模式,既不是民商分立,也不是民商合一,不单独编纂《商法典》,清末、民初重视商法总则性规范的设立,1929年后形成《民法典》债编容纳一部分商事规范、另订立各商事部门法,形成民商有限融合的创新性立法模式,形成民族性与世界性的对接;四是清末、民初的民商习惯调查,商人团体对商事立法的积极参与推进了立法的进步。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志强教授指出中国民商法史是复旦大学法律史学科研究的重点和擅长的领域,对民商法史的梳理有助于对我国当下法律发展的清晰理解与准确把握,是不可或缺的研究视角。
此次研讨会由复旦大学国际经济行政法圆桌论坛、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制史学科、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主办,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行政法团队承办。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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