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律师周刊

不能用“新就业形态”规避劳动关系

本文字数:336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等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裁判实践,对一些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给出了权威的裁判指引。

在传统劳动关系中,往往将“接受管理+领取报酬”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要件,而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则应当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来作出判断。对通过订立民事合作协议规避用人单位义务、“假外包真用工”、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违法用工行为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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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周刊 B01不能用“新就业形态”规避劳动关系 2023-06-05 2 2023年06月0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