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耗材使用时间缩水 商家拒绝免费更换

本文字数: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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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王先生

投诉时间:2023年4月

王先生购买了一个净水器滤芯,品牌方的广告声称该产品保证可以使用1年。但在使用该产品六个月后,王先生发现净水器出水明显变小,于是向品牌方客服报修。维修人员上门查看后,发现问题是滤芯堵塞造成的,如果要维修的话,王先生需支付维修费500元。

对此,王先生认为这与该产品可使用一年的宣传不符,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因此要求免费更换滤芯,但经营者没有同意。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王先生向长宁区消保委投诉,希望能尽快解决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

长宁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联系了经营者,对方表示,滤芯是耗材,使用寿命一般在六个月到一年之间。但是具体的使用时间长短受当地的水质和使用水量等因素的影响。一旦到了使用期限,就需要定期更换滤芯,因此不在质保范围内。

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在宣传产品时,只是笼统地说产品的使用时间,没有告知消费者这个时间期限会受到水质、用水量的不同而变化,让消费者产生了误解。

在消保委的调解下,经营者同意赠送王先生一些配件作为补偿,王先生也愿意花费200元更换滤芯,事情得到解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应当与许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许诺引导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将该许诺作为约定的内容。

消费者在购买消耗品的时候,切记应当了解清楚商品情况之后再进行购买。在付费购买之前,尽量多了解一些产品的特性和使用情况;货比三家,在选择商家时,也应当选择官方商店购买;在消费时,注意保留消费凭证,便于日后维权。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在商家许诺产品保证可以使用一年的情形下,产品质保期应按商家所宣称的一年计算,如一年内出现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故障等,商家应承担相应的保修义务。

“就消费者王先生的遭遇而言,商家并未兑现‘该产品保证可以使用一年’的许诺,构成违约,商家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金玮律师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金玮律师指出,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应当与许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许诺引导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将该许诺作为约定的内容。据此,商家所作出的‘该产品保证可以使用一年’的许诺系作为双方的约定内容,商家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如果商家怠于履行约定义务的,则消费者可以通过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金玮履行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应对商品性能、规格、质保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等情况作相应了解;在选择商家时,应选择具有良好口碑、信誉的商家,并注意保留质保卡、消费凭证等,以便发生消费纠纷时依法维权。 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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