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我要找律师

我要找律师

本文字数: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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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您在房屋买卖或租赁中发生法律纠纷;您在家庭婚姻生活中亮起红灯;您在劳动维权时遭遇困惑……

当您需要法律上的专业指点,或者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请给我们来信。“我要找律师”栏目特意为您搭建起寻觅律师的桥梁,只要您将求助事项详细写下来,并说明需要什么样的律师提供什么帮助,然后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传递给我们,我们将免费为您刊出。请在来信或者电子邮件中注明您的详细联络方式,以便律师及时和您联系。

劳动工伤

派遣员工受伤,工伤赔偿谁担

袁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他派遣至一家塑料制造公司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与塑料制造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派遣员工遭受工伤,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劳务派遣公司并未为袁某缴纳工伤保险。

袁某去年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请问律师,袁某的工伤赔偿责任应由哪家公司承担?

——郭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劳务派遣公司未为袁某缴纳工伤保险,应当向他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塑料制造公司在用工过程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袁某受伤,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与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与塑料制造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派遣员工遭受工伤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该约定对袁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上厕所时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我最近在上班期间去上厕所时不慎滑倒受伤。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钱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该规定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从事准备性、辅助性工作遭到的事故伤害。

你在工作期间去上厕所时受伤,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公司不为你申请工伤认定,你也可以自行申请。

哺乳期遭调岗,员工能否拒绝

我去年生育了一个孩子,近日刚休完产假返岗工作,目前尚处于哺乳期。

公司却在我返岗后告知,由于内部岗位调整,我所在的岗位被撤销,要求我下个月开始去公司位于郊区的分部上班,每天往返通勤需要3个小时。

请问律师,如果我拒绝调岗,公司能否据此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刘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都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三期”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

调岗虽然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单位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时,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尤其是“三期”女职工的特别保护。

公司要调整你的工作地点,但你刚休完产假,尚处于哺乳期,调整后的工作地点距原工作地点和你的实际居住地都很远,该调岗就不具有合理性。

根据你的情况,公司在未与你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能强迫你接受调岗。如果公司据此解除你的劳动合同,涉嫌违法解除,你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遭遇放假待岗,离职能否索赔

去年由于公司业务停滞,许多员工被通知放假回家待岗,在此期间公司虽未停缴社保,但是并不发放工资。

在待岗期间,员工一直询问公司何时能恢复正常工作,但公司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因此,我开始四处投简历寻找新的工作,并在近日和一家公司谈妥了入职事宜。

请问律师,公司要求待岗且不发放工资是否符合规定?对此我能否要求公司在我离职时给予补偿?

——何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公司在放假期间虽然并未停缴社保,但在通知放假时和放假期间,并未告知明确的返岗时间,放假期间也没有发放工资,导致你在无限期的放假期间没有工资收入,在此情形下,你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视为被迫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你可以主张自己离职的原因是公司没有提供劳动条件,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岗位遭到裁撤,员工如何安置

我公司因为业务收缩,因此对销售岗位进行裁撤,部分销售人员需要转到其他岗位。多数人都同意转岗,但有一名员工不同意,认为原工作岗位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

请问律师,对于这种情况公司该如何处理?

 ——何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由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面临赔偿等责任,建议最好还是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想要查询档案,法律是否支持

我最近从原公司离职,离职后得知我的档案并未存在公司。

请问律师,我能否去保存档案的机关查阅自己的档案?

——张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

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并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的档案。

因此,有权查询人事档案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任何个人不论基于什么原因、什么理由都没有查询的权利。

公司未交社保,能否要求赔偿

我叔叔年初入职一家公司工作,最近他在工作中受伤,受伤后我们才得知,公司并未给他缴纳医疗保险。

我叔叔受伤后,公司只是在前期支付了一点医药费,之后就不再过问了。

请问律师,针对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能否要求公司赔偿?

——胡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就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鉴于公司在你叔叔入职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医保待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因此,你们有权要求公司赔偿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婚姻家庭

遗嘱处置房产,咨询是否有效

我和丈夫有一套婚后购买的房产,产权人登记为丈夫。近日丈夫因病去世,我的公公婆婆拿出一份丈夫手写的遗嘱,其中表示这处房产由他们继承。

请问律师,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

 ——罗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因此,你丈夫可以通过遗嘱处分属于个人的财产,但遗嘱中处置他人财产的内容无效。

据你所述,该房屋购买于你与丈夫登记结婚之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丈夫个人名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你与丈夫婚后所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丈夫生前所立遗嘱中处分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中属于你的部分,丈夫无权处理。

因此,丈夫把属于你的房产份额也一并交由他的父母继承,这部分是无效的。但只要遗嘱真实有效,你的公公婆婆可以继承你丈夫的那部分房产份额。

对此如有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前妻不让探视,应当如何维权

我和前妻当初通过协议离婚,约定孩子随她生活,但我有探视的权利。

但是最近我要求探视,她一直以各种理由不配合。

请问律师,对于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

  ——唐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实践中具体探视孩子的方式需要双方协商和配合,如果对方一直损害你的探视权,你也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此作出调解或者判决。

离婚获得房产,如何办理过户

我和丈夫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一处房产归我所有,但离婚后他一直不配合过户。

请问律师,我能否凭离婚协议去要求过户?

 ——周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房产过户需要原产权人和你双方到场,仅凭离婚协议你是无法办理房产过户的。

你需要凭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对房屋享有完全产权,要求前夫配合办理过户。

一旦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你的诉求,那么在判决生效后,即便前夫仍旧不配合,你也可以凭法院的判决书去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债权债务

遭遇借钱不还,咨询诉讼时效

去年年初徐某向我借了10万元,约定1年后还本付息。

然而一直拖到现在,他仍旧没有还款的意思,一直说做生意亏钱了,让我再给他一段时间。

请问律师,追债的法定诉讼时效是多久?

——高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对于此类债务纠纷,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3年。

你当初借出钱款时和王某约定了还款期限,那么,不管你手中持有的是借条还是欠条,诉讼时效期都是从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3年。

如果是不定期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徐某又了解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他就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参股公司欠债,股东是否担责

周某多年前和朋友一起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但近年来他对公司经营并不过问,只是一直保留着在公司的股份。

最近周某得知公司有多笔对外担保,很多都面临被追债的风险。

请问律师,周某作为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否需要用个人资产承担公司的债务?

  ——马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依据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另外,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如果周某公司的对外担保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并需要对外承担债务,只要周某已经履行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那么他作为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借据未写利息,能否起诉索要

朋友王某去年曾向我借了一笔钱,当时只是简单写了一张借据,然后口头约定了利息。

请问律师,如果现在王某不承认曾经约定利息,我能否要求他按照法定利率计算利息并偿还欠款?

——苏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对于借款利息应事先明确约定。由于你们的借据中没有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如果对方否认曾约定利息,你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那么借款人只需要偿还借款本金,而无须承担相应的利息。

刑事行政

高空抛物被抓,面临何种刑罚

我大伯最近和家人吵架,一气之下将一个凳子从窗口扔出。他家住在5楼,幸好当时已经夜深,因此并未产生实际损害。但是由于邻居报警,他被公安机关带走了。

请问律师,他这种情况会面临怎样的刑罚?

——徐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仅是高空抛物,并未实际造成人身伤害,也已经涉嫌高空抛物罪,面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高空抛物致人受伤甚至死亡,那么涉嫌的就是其他罪名,而不仅仅是高空抛物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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