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宋安成
如何公平合理地使用有限的停车资源,是小区业主大会、业委会必须面对的问题。实践中,部分业主拥有两辆甚至更多车辆,但其私人专有车位只有一个,因而需要用到小区公共车位。小区在分配停车位的过程中,是否可以将业主的私人专有停车位作为因素进行考虑呢?
对此笔者认为,在程序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这种将地下车库与地面车位作为小区整体停车资源,通过价格杠杆合理调节资源分配的决议应当是有效的。
在如今私家车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小区车位无疑是重要的资源之一。如何公平合理地使用有限的停车资源,是小区业主大会、业委会必须面对的问题。实践中,部分业主拥有两辆甚至更多车辆,但其私人专有车位只有一个,因而需要用到小区公共车位。小区在分配停车位的过程中,是否可以将业主的私人专有停车位作为因素进行考虑呢?
林某在本市某小区拥有一个地下车位,2017年1月,该小区物业管理处发布小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基于小区停车矛盾日益突出的现实,为缓解停车矛盾,贯彻“业主优先”的原则,合理分配停车资源,根据相关规定及小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的规定,其核心就是:业主按户只占用一个车位时,地面包月租赁费150元/月;2、业主按户占用两个车位(包括停在地下自有产权的车位)时,第二个车位地面包月租赁费250元/月。
因林某曾经购买过地下产权车位,按照该《管理规定》再租赁地面车位时算第二个车位进行递增收费。
而林某认为这一规定并不公平且违反法律,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小区发布的《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现为《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林某享有的产权车位是通过购买方式取得,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该产权车位属于林某的专有部分;同时,林某作为小区业主,对以业主共有部分划定的停车位则与其他业主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应以其已经享有专有部分来否认其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法院判决撤销小区业委会做出的《关于执行新的机动车管理规定的公告》。
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各个法院之间也存在分歧。尽管在本案中,法院支持了业主林某的请求,但在(2018)沪0112民初6331号、(2022)沪0113民初9509号的两起类似案件中,法院均支持了业委会的做法。地下车库与地面车库均属于住宅小区必要的配套措施,其使用应当服从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车位在大多数住宅小区已经成为了重要资源,如何公平合理地使用有限的停车资源无疑是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将地下车库与地面车位作为整体停车资源,通过价格杠杆合理调节资源分配,既确保了每户业主基本的停车需求,又抑制了部分过高的停车需求,在小区的自治中彰显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相关的决议只要程序合法合规,应当予以支持。
对此笔者认为,在程序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这种将地下车库与地面车位作为小区整体停车资源,通过价格杠杆合理调节资源分配的决议应当是有效的。
首先,业委会将私家产权车位与公共车位一并安排的决定公平合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更重要的是,在涉及住宅小区的共同事务的管理中,当业主个体利益最大化与共同利益最大化之间存在冲突时,两者如何取舍?应当看到,住宅小区的业主基于共同生活关系而形成利益共同体,如果只强调个体利益而不考虑共同利益,个体利益事实上得不到保障。从表面上看,业委会所做出的《管理规定》确实未能实现地下车位业主个体利益最大化,但如果不对有限的停车资源加以挖掘利用,并适度抑制停车需求,而是任由小区车辆无序增长和停放,会产生多方面的矛盾,不但不能保障业主的个体利益,反而可能损害业主的个体利益。
其次,业委会形成有效决议应当注意程序合法。
例如,投票的文件草案需要与最后通过的文件内容一致。不能出现违反或者改变全体业主真实意思的修改。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委会要保证“参与表决”的落实,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及途径送达表决票、积极鼓励业主参与表决。可以通过参与投票有奖等各种方式提升业主参与小区表决的积极性,确保通过决议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小区议事规则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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