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近日,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共同主办的“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发布会暨适法统一研讨会”在上海举行。会上,一体化示范区青吴嘉三地法院共同发布《手握司法利剑,肩扛环保重责——一体化示范区环境资源审判大事记》《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资审判白皮书(2019年-2023年)》及《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19年-2023年)》。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成立以来,在环境资源审判方面作出哪些探索取得何种实效?还存在哪些难点、堵点?下一步,又将如何更好协同,为长三角更大区域的生态一体化保护栽种“样本”?
为谋小利逃避监管 暗管排污获刑罚
在其中一起发布的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中,2022年1月起,李某、黄某在没有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租赁位于青浦区香大路某处厂房进行金属件表面处理加工,李某主要负责联系客户接单、送货,黄某主要负责对金属件进行酸碱发黑并上油处理。
2022年9月14日,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对上述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在金属件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隐蔽塑料管道排入厂房东侧的露天土坑内,土坑起不到防渗漏作用。
经青浦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上述场所的第2、3、5道池废水、处理设施南侧窨井内、车间外东侧土坑废水均检出铜、锌、镍、铬、铅等重金属。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场所排放废水的隐蔽塑料排放管为暗管,排入废水的露天土坑为渗坑,排放的含镍、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为有毒物质。
今年3月8日,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与李某、黄某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李某、黄某共同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费用150000元,今年3月20日,黄某预缴了该笔费用。
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黄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综合其犯罪情节、案发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并禁止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相关的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并未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而是由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向被告人提出生态损害赔偿的主张。刑事案件受理后,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同步开展了生态损害赔偿的磋商工作,本案被告人作为赔偿义务人,主动预缴了生态修复赔偿费用。
“这起案件体现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与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的协同作用,对未来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实施有一定借鉴意义。”示范区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中如此评价。
共审结环资一审案件383件
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也是示范区三地法院协同共护环境资源的缩影。
记者了解到,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成立以来,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响应示范区内绿色生态一体化发展,青浦、嘉善、吴江三地法院立足大局、主动谋划,并相继建立了专业化、三合一的环资审判队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拓展职能延伸工作,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3年期间,三地法院共审结环资一审案件383件,其中包括刑事案件109件,民事案件46件,行政案件11件,生态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9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90件。其中,上海青浦区法院共审结环资一审案件186件,其中刑事案件81件、民事案件6件、行政案件8件、生态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9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82件。
据介绍,青吴嘉三地法院始终紧扣绿色发展主题,坚持探索创新、开拓进取,在联合推进一体化示范区环境资源审判跨域协作、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建设、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环境资源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等方面作出积极探索,并取得实效。
跨省水域“双禁”规则不同,非法捕捞入罪标准尚未统一
尽管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体化示范区在环资案件审判中也存在一些难点。比如,跨省水域“双禁”规则不同,同一水域内非法捕捞入罪标准不统一。
三地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在淀山湖、元荡湖等跨省水域,虽已撤除了行政区划的物理分界线,但因行政区划不同产生的“双禁”规则差异仍然存在,导致同一水域中捕捞水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不清。
“我们梳理该院管辖的上海市破坏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发现示范区三地适法不统一主要体现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最突出的非法捕捞地点在淀山湖区域。”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李怡文指出,因三地对禁渔区、禁渔期及禁用渔具的规定不一致,致使在相通水域中发生的非法捕捞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为了便于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环境,李怡文建议:“一体化示范区内应就禁渔期或禁用渔具的规定予以统一。”
此外,一体化示范区在环资案件审判中,还存在跨省环境污染案件犯罪链条长、时间跨度大,同一污染点存在多人分别作案,致单独犯罪嫌疑人环境污染责任难以明确;三地法院管辖权限不同,致三地环资司法协作开展受限等难点问题。
建议示范区生态资源保护统一立法
如何进一步探索推进示范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适法统一,更好护航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随后召开的研讨会上,来自示范区三地司法执法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围绕议题共同展开了深入探讨。
上海青浦法院青东人民法庭庭长高金登建议,打破行政区划,从法律、机制、制度方面推进适法统一。“推进适法统一最好的方式就是集中管辖,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示范区法院或环境资源法庭,定位为中院级别,统一审理示范区内涉环资案件及相关二审案。”高金登认为,目前具体可以从业务培训、人才培养、信息共享等方面为抓手推进适法统一工作。他同时建议,深入推进联合办案团队及跨域专业法官会议两大机制建设。
“区域协调发展离不开立法方面的保障。”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庭长秦绪栋表示,今年修改的《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就此给示范区适法统一提供了新的思路。“建议示范区三地人大可加强合作,对一体化示范区的生态和自然资源保护统一立法,从而为跨省区域合作提供全新样本。”
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庭长丁晓华看来,探索一体化示范区环资审判适法统一,可从建立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庭,实施集中管辖;推广案例一体化,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口径;召开跨院专业法官会议,从源头上预防适法不统一现象发生;立法协同,探索国家授权一体化示范区内统一授权立法模式或各地分别立法、内容一致的立法模式;生态环境执法和环境标准一体化等方面考虑。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全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张梓太表示,示范区环境资源审判一体化势在必行,新情况新问题涌现,环资案件审判需有创新思维。“要用创新的思维解决区域内的公平。”张梓太同时透露,目前环境资源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此举对全国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带来深远影响。
签署司法协同十项措施
当天,一体化示范区青吴嘉三地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还共同签署了《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太浦河清水绿廊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同十项措施》。下一步,三地法院将从优化环资案件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探索跨域重大案件一体处理;规范审理辅助性事务委托协助;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法律适用;强化多元协同配合;加强人员培养合作;发现培育典型案例;擦亮环资审判品牌;打造生态修复典范基地;深化恢复性司法理念等方面加强司法协同,共护“青山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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