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男子石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今年1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石某为抢劫他人财物,尾随被害人至家门口,左手勒住被害人脖颈,右手持水果刀威胁,后因被害人反抗并用脚踢踹家门,被告人石某担心屋内有人便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将水果刀丢弃于该小区绿化带内。
2月1日,石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王某、范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或出具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具有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石某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石某具有犯罪未遂、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石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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