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消费者网购保持理智不要盲目“先用后付”

本文字数:1268

投诉人:宋女士

投诉时间:2023年3月

今年年初,消费者宋女士突然收到了一则信用卡扣款短信,被扣取了1357元,提示其在2022年11月份在网上购买了一个柜子。宋女士经过仔细回忆后,想起来之前曾有快递送了一个柜子上门,她当时认为不是自己下单购买的商品,可能是商家发错地址了,于是就选择了拒收。没想到过去了这么久,平台从她绑定的信用卡里扣除了该商品款项。

随后,宋女士第一时间就解绑了信用卡,并向平台投诉该平台私自扣款的问题。结果平台只退还给宋女士的平台帐户里910元,另外417元的运费需要宋女士本人承担。宋女书对于平台的运费处理方案不认可。

由于双方无法就此事达成一致,宋女士投诉至长宁区消保委,寻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长宁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该平台。平台回应称,消费者开通了平台的“先用后付”权限,由于消费者在平台一直没有发起退货申请,平台系统就会默认消费者已经收货并加以扣款。经过多次协调,平台只同意补偿消费者100元优惠券,无法全额退款。

“先用后付”功能是建立在消费者开通免密支付的前提下,使用该项功能前,消费者要权衡利弊,避免遭受损失。当消费者在网上看中了一款商品,资金暂时不足支付时,可以暂时开通“先用后付”功能,缓解资金不足的燃眉之急。如果消费者自身资金充足,务必看清平台说明,若出现商家发错货、未及时退货等情况,平台仍会默认消费者已经收货,自动从消费者绑定的账号里扣除商品费用。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要慎用“先用后付”功能,避免出现更大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如若消费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被”开通“先用后付”功能的,商家及电子商务平台的行为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

“就消费者宋女士的遭遇而言,争议焦点在于宋女士是否同意开通‘先用后付’功能。”金玮律师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第一款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如若系在未经宋女士同意的情形下,商家或电子商务平台擅自为其开通“先用后付”功能的,则构成侵权。

同时,金玮律师也指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因此,商家、电子商务平台与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均应当尽到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须审慎选择“先用后付”功能并应当注意有关使用说明及扣款规则,毕竟“先用后付”功能是建立在消费者开通免密支付的前提下,使用该项功能前,消费者要权衡利弊,评估自己的能力和意愿,并为此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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