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倪佳
立公司找到博公司要定制一批盲盒手办,预付了70%的款项,然而,收到样品却发现存在质量瑕疵。立公司不满意,便找了其他供应商另做,并诉至法院要求与博公司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博公司提起反诉,称这批定制的盲盒手办不应执行玩具的国家标准,立公司中途退单理应赔给自己损失。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
公司定制盲盒,预付3万却发现样品存瑕疵
立公司想定制一批盲盒手办,于是找到博公司,双方签订了《供应商合作协议》,约定由博公司为立公司制作盲盒公仔;博公司先制作模具,交付打样的样品,待确认样品后再完成“大货”。立公司支付了70%的价款即3万元。
很快,立公司收到博公司寄来的10个公仔产前样品,反馈样品存在杂质、异味及细节处理不够细致等问题,博公司称样品是仓促赶制的,“大货”会更精细。立公司称其客户对样品非常不满意,于是寻找了其他供应商另做。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博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
立公司诉称,博公司网站宣传页面显示产品名称为玩具,这批定制盲盒应属玩具类别,增塑剂含量应同时符合玩具和模型国标,还应符合《鉴赏收藏用潮流玩偶及类似用途产品团体标准》。样品存在较大异味和瑕疵,博公司提供的环保测试报告显示样品原料符合相关标准。立公司委托检测部门按照玩具类标准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样品的增塑剂含量严重超标,据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
博公司辩称,这批定制的盲盒手办属于模型产品,不属于玩具类别,不能以玩具的国家标准作为依据。立公司主张的《团体标准》也是在案涉协议签订后制定的,且立公司提供的检测样本并非被告提供的样品。博公司已为订单开模打样,支出成本产生了费用,立公司无故取消订单应赔偿被告相应损失。博公司据此提出反诉。
法院:一方返还预付款,一方赔偿打样费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立公司主张样品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关于案涉盲盒商品执行的质量标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无论参照何种标准,现B公司否认检测样本为案涉提供样品,立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也仅为其单方委托,因此该检测报告的证明效力法院不予确认。立公司对于质量问题,无其余证据予以证明,并撤回了质量鉴定申请,立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立公司单方提前取消订单,已构成违约,应赔偿博公司损失。博公司为了保证工期,经立公司默许先行制作了“大货”模具,主观上是善意,但其作为专业定作方显然更有专业优势和风险预判能力,在微信沟通交流时未区分样品模具和“大货”模具的情况,由此可能造成对方错误认知,也未明确告知立公司自担先行制作“大货”模具的风险,存在一定过失,应适当减少博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
综上,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判决博公司返还立公司支付的预付款3万元,立公司应赔偿博公司打样损失费1.5万元。
(文中所涉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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