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购买临期食品后发现还有2小时过期

消费者怒告平台索3倍赔偿

本文字数:806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临期食品因为价格低廉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市民林小姐就在某买菜平台购买临期的馄饨,但收到商品后,她才发现距离过期仅剩2个小时,申请退货也被拒绝。为此她将平台告上了法院,要求3倍赔偿,因金额不足500元,要求赔偿500元。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林小姐说,2022年10月3日20时20分她在某买菜平台晚间集市频道购买馄饨,该商品详情页面描述保质期为2天,并没有临期或当天到期的提示,该频道也没有临期商品提示。当天21时31分收到该商品,发现该商品于10月3日23时59分过期,距离过期仅剩下两个多小时。当天她立即申请退货退款,被告拒绝。林小姐认为,被告没有尽到临期告知义务,并以打折广告手法诱导消费者,构成欺诈,故要求平台对她3倍赔偿,因金额不足500元,要求被告赔偿500元。

而平台所属的科技公司则表示,涉诉商品为晚间市集活动参与的出清商品,活动主页规则内已明确写明该活动涉及商品为临期商品,且参加活动时间不同折扣力度越大。林小姐购买的商品为日日鲜商品,商品页面有写明临期商品,购买后应尽快使用,综上,平台不存在欺诈行为。

审理中,原、被告均不能提供下单当日商品页面详情,但均确认在商品页面存在“日日鲜”“只售一天”“保质期2天”等信息,但没有标注生产日期。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上的欺诈,一方面行为人存在欺诈的故意,另一方面需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相对人限于错误及作出错误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平台在活动页面写明“清仓热卖”,并且以时间越晚折扣越大的形式进行销售,在商品页面也写明“日日鲜”“只售一天”“保质期2天”等信息。上述信息有理由让正常消费者认识到所购商品系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林小姐实际收到的商品亦在保质期内。林小姐主张欺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林小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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