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3D眼镜需要“自费” 消费者可以说“不”

本文字数: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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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张女士

投诉时间:2023年5月

张女士和全家人一起去看电影,取票后却被告知3D眼镜需要自费购买或租赁。张女士表示,3D电影本来就比普通电影要贵,电影院不提供眼镜,无形中又增加了票价。而且,“3D眼镜需要付费”仅以小字在购票页面标注,消费者根本注意不到。到了电影院,临开场才被工作人员告知要买,为了不耽搁一家人看电影,张女士只能无奈付款。

事后,张女士举得影院的行为很过分,她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认为影院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受理投诉后,浦东新区工作人员通过了解发现,目前市场上的部分影院需要观众自行准备或到影院购买3D眼镜,每副眼镜5元至30元不等;有些影院则通过租赁的方式,收取押金,按小时收费。而没有提示3D眼镜需要收费的影院也并非默认免费提供:有的影院标注“免押金”使用的同时,声称提供品质更好、佩戴更舒服的付费3D眼镜;有的仅免费提供框架式3D眼镜,夹片式或儿童款眼镜则需要购买或租用;还有的影院只提供有限的免费眼镜,观影人数多的情况下,部分观众不得不购买付费眼镜。

浦东新区工作人联系影院负责人后,对方表示保证卫生需求只是影院设置付费眼镜的原因之一,另一重要原因是3D眼镜的配备、消毒、损耗、替换等方面均存在着成本,现在3D电影市场并不理想,通过共享租借等方式提供3D眼镜更便于自身经营。

经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协调后,影院负责人也表示后续将对这方面的收费进行整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在售票页面上必须将3D眼镜是否为必须设备、是否为收费设备以及收费原因标注清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之前,中消协曾发文告诫违规影院:“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影院不得将自身义务拆分,转嫁给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当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可见,影院3D眼镜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因此,消费者有权拒绝购买3D眼镜,并就此与电影院沟通协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还可向有关部门投诉。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反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的必备物品,消费者按照3D电影票价购买了电影票,应当享受相应服务,影院要求消费者额外支付3D眼镜费用的做法并不合理,且涉嫌违法。

“就消费者张女士的遭遇而言,虽然‘3D眼镜需要付费’以小字在购票页面予以标注,但影院并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张女士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张女士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金玮律师表示,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同时,金玮律师指出,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对于影院的该种收费行为,消费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所涉收费约定条款无效,并要求影院返还3D眼镜费用。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如若遭遇影院这种不合理收费情形与行为的,无需妥协接受,可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与举报,亦可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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