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维权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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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剪辑视频  如何避免侵权

我喜欢做一些小视频,经常会剪辑各种素材重新进行拼接,然后再配上新的主题。我会把剪辑出来的视频发在自己的公众号上,请问这种情况会侵权吗?  廉先生

【解答】

廉先生,您好!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因此,如果改编、传播他人作品,还是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否则有可能构成侵权。

健身遭遇套路  消费者难维权

我在健身房办了年卡和私教课,后来老板换了新地方,并表示如果去新场地要加钱,或者只退年卡费用,但是私教课费用不退。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周先生

【解答】

周先生,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对于地点的变更也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商家应与消费者协商一致。《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孩子贪玩不爱学习  能否强制变更抚养权

当年我和前妻离婚的时候,双胞胎儿子的抚养权都在妻子名下。然而,前妻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过于放纵他们,孩子的姥姥姥爷更是特别溺爱孩子,现在孩子还有两年就要高考了,由于贪玩不认真学习,成绩都很差。我实在看不下去,担心他们考不上大学,于是劝孩子们到我这边来生活,我可以监督他们学习。可两个小孩对此表示拒绝。为了孩子前途着想,我现在可以趁他们还没成年,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变更抚养权,要求他们回到我这边来吗?我需要怎么做?  张先生

【解答】

张先生,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第五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您可以与女方协商变更抚养权,也可以通过诉讼变更抚养权。目前,您的子女均已年满8周岁,因此,在变更抚养权问题上,如果子女有跟随您共同生活的意愿,您变更抚养权的把握会更大一些。

刚进公司未签合同  如何计算误工费

我遇到交通事故导致膝盖骨折,医生暂定休养三个月,对方全责,保险公司理赔,但因刚入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和个税证明及收入证明,我能申请让对方赔偿误工费和护理费吗?  方先生

【解答】

方先生,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您可参照上述法律规定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夫妻准备离婚  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我贷款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写的是自己名字,婚后父母帮忙还贷(有转账记录)。我和男方处于离婚阶段,对方提出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收益,请问这部分收益包括哪些?是否应该分给对方?  包女士

【解答】

包女士,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您婚后还贷款均系您父母出资,可视为父母对您的赠与,该房屋应属于您个人财产。

本版问题由特约上海东承志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回答,仅供参考。金勇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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