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金玉利 李宜润
本报讯5年前,沪漂张某创业时曾建立一个旅游网站,后因经营出现问题,网站不再更新。就在今年年初,张某突然接到法院传票,说张某侵犯他人电影版权。这让张某一头雾水。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纠纷,一审裁定侵权另有他人,被告未实施案涉侵权行为,也不存在共同侵权意思联络,驳回原告诉请。
张某经营一家旅游公司曾为宣传业务购买域名,并委托案外人建设企业网站,宣传不见起色便不再续费。谁知5年后,张某突然收到法院5张传票。原告北京某传媒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诉称,被告张某利用“神马影院”播放他人拥有版权的5部电影,侵犯了传媒公司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奉贤区人民法院查询了案涉域名备案历史信息、实际使用人等,发现域名实际使用人是案外人李某,且未显示被告企业信息,也与被告的主营业务不同。以上多方证据证明侵权另有他人,被告未实施案涉侵权行为也不存在共同侵权意思联络。最终奉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网络服务提供商备案(ICP备案)主体为法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系认定网站经营者的初步依据。但是备案并非行政确认或行政许可,在备案活动中,一般情况下行政主管机关对申请者报送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因此在确定网站实际经营者时,仍然要结合其他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案涉网站首页并未载明被告的企业名称,结合相关单位的复函,可以证明原告取证之时,被告并未实际运营案涉网站。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并未实施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法官提醒>>>
中小微企业在经营中应注意管理、维护企业域名。域名作为企业重要的经营性资源,企业对于域名的续费、备案情况应予重视,如果决定不再使用域名,应主动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申请注销ICP备案,并要求网络服务商取消接入,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企业如遇到类似诉讼,请不用慌张,不要拒收应诉材料,回避法院,应当积极应诉,向法院提供不是实际域名使用人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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