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山大学
广东省立法研究所
【数字法治】
个人信息泄露侵权的证明责任问题
作者:吴泽勇(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摘要:在不明第三人利用平台掌握的个人信息进行侵权的案件中,如果权利人向个人信息处理者追责,就需要证明是后者泄露了其个人信息。就此存在一定的证明困境,但不需要通过证明责任倒置或者证明标准降低来缓解。经由“权利人进行可期待的初步举证—法官形成临时心证—平台进行可期待的反证—法官形成终极心证”这一路径,法官仍然可以对待证事实形成内心确信。
至于被告提出还存在其他个人信息控制者的主张,在性质上属于对其不当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与权利人损害之因果关系的否认,主张者应当对此进行必要的证明。如果被告证明第三方平台同样有可能泄露权利人个人信息,则案件转而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权利人有权申请追加该第三方平台作为共同被告。
而案件的证据调查进程,并不会因此受到实质性影响。这一分析表明,即使对于网络时代的新型案件,经典证明责任原理也仍有用武之地。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作者:叶名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通常为一般过错责任。但不以损害赔偿为目的的侵权预防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同时,当网络侵权叠加数据侵权时,归责原则也可能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通知删除规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固然构成一种免责抗辩,同时看似也构成一种过错推定规则,然而,通知者的初步证据提供义务本身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异议通知后需要独立审慎判断是否存在侵权,亦即需要根据一般理性人标准去判定其有无过错;反通知规则亦然。
在间接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直接侵权人的责任形态通常是帮助共同侵权,前者成立过失帮助侵权人。在数据泄露场合,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
【立法与治理】
地方立法权扩容背景下的法律体系融贯
作者:侯学勇(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教授)
摘要:融贯是法律体系有效存在的必要条件。实践中的命题体系既能够以相互支持力度大的高度融贯状态存在,也能够以相互支持力度小的低度融贯状态存在。对融贯的不断追求,是法律体系发展与完善的基本方式。
《立法法》授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后,地方立法权扩容,地方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比重逐步增加。地方立法权扩大有助于法律体系发展完善,但也会导致不同层次、不同区域的法律规范抵触,产生立法割据、立法碎片化的风险,削弱法律体系的整体融贯程度。
法律体系的融贯,既有赖于科学的立法活动,也有赖于高质量的司法裁判活动。在立法层面构建融贯的法律体系,应在坚持宪法至上原则的基础上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建设良好的地方立法质量提升机制。单纯依赖立法者并不足以完成法律体系融贯重构的重任,法律体系的融贯化,还依赖司法过程中法官的理性裁判。法官积极援引并建构性地解释地方法律规范,有助于法律体系融贯程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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