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如今很多人通过运营自媒体账号获取收益,使得自媒体账号也具有了财产属性。那么夫妻离婚时,对自媒体账号能否分割,又该如何分割呢?
最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其中就涉及自媒体账号归属争议。法院通过释法和调解,夫妻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化解了纠纷。
个人对账号只有使用权
根据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自媒体平台的注册协议,注册人对这些账号享有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李晓茂:根据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自媒体平台的注册协议,这些自媒体账号首先都必须实名注册,这就使得这些账号有了比较强的人身属性。其次是注册人对这些账号享有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比如《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就特地用黑体字突出显示了以下条款:
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同时,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
其他自媒体平台对于账号性质的约定也都大同小异,注册人是不能将账号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给他人的。
既然这些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那么平台是可以依据相关协议收回账号的。
比如《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明确:用户注册或创建微信账号或功能账号后如果长期不登录该账号,腾讯有权回收该账号,以免造成资源浪费,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均由用户自行承担。
如果腾讯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用户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腾讯有权不经通知随时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屏蔽,并视行为情节对违规主体相关账号处以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账号封禁直至注销、回收账号的处罚,并公告处理结果。
同样地,其他自媒体平台也都在注册协议中约定了平台对账号有限制、封禁乃至收回的权利。
自媒体账号具有财产属性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已经基本认同自媒体账号具有财产属性,或者说属于一种“网络虚拟财产”。
和晓科:虽然个人对自媒体账号只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但随着自媒体平台功能的拓展,依托自媒体账号产生了各种运营模式,并能实际产生收益,这就使得自媒体账号具有了财产属性。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终审判决的“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中法院认为:“从微信公众号的盈利模式来看,随着微信公众平台功能的深入开发,微信公众号不再局限于单一承载、发布信息的传统自媒体形式,其功能得以不断拓展,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即通过发表软文或撰写好物笔记宣传商品,获取广告收入、导流收入,或通过小程序商店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费用,集多种盈利模式于一体,有商业盈利价值。因此,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
随着近几年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可以运营产生收益的、被视为“自媒体”的平台已不仅仅是微信一家,还包括抖音、快手、B站、小红书、知乎等众多平台。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已经基本认同这些自媒体账号具有财产属性,或者说属于一种“网络虚拟财产”。
■链接
夫妻离婚争自媒体账号 法官释法最终调解结案
据“人民法院网”报道,随着网络自媒体的迅速发展,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等网络账户功能不断拓展,依托网络平台已形成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其财产价值属性日益凸显。该类财产的分割和归属问题成为离婚案件当事人争议的新类型焦点。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成功解决了夫妻一方注册运营的自媒体账号的归属及价值分割问题。
五年前,小美刷到一个以日常趣味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快手账户,对视频中幽默又有才华的男主角小帅一见钟情。两人的恋情从网上到奔现,最终修成正果并登记结婚。婚后小帅又注册了同名的抖音账户,粉丝量迅速发展到300余万,经营短视频自媒体账号成为他的主要经济收入。
然而,小帅因运营账号时的剧情编排需要,经常邀请他人担任女主角配合出演,最终导致小美与小帅发生争吵猜疑至感情破裂。离婚过程让小帅无心再维护账号并停更一年多。
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对由小帅运营的300余万粉丝的抖音账号和10余万粉丝的快手账号的归属和价值问题产生争议。
小帅在法庭上表示,这两个短视频账号一直是由他负责策划、维护、经营、拍摄、设计,小美从未参与运营,该两个短视频账号具有人身属性和不可分割性,应当属个人财产。另外两个账号停更一年多,以后是否继续经营还不确定,已经不具有价值。
法官审理后认为,诉争运营的抖音账号是婚后注册,快手账户的粉丝量也是婚后发展起来的,两个自媒体账号粉丝量达到一定数量必然带来经济效益,具有财产属性,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两个自媒体账号的注册和经营都由小帅负责,具有较强的人身归属性,故在财产分割上应当采取账号归小帅单独所有、补偿一定金额给小美的方式为宜。
至于两个账号的价值,可以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双方同意上述分割原则,并自行协商了账号价值,达成了调解方案。
账号和收益须区别对待
夫妻离婚时对自媒体账号的分割,首先是分割由账号运营带来的收益,其次是决定账号今后由谁继续“使用”。
潘轶:基于个人对自媒体账号只有使用权,但是通过账号的日常运营可能产生经济收益,个人对这些收益是具有所有权的。因此,夫妻离婚时对自媒体账号的分割,首先是分割由账号运营带来的收益,其次是决定账号今后由谁继续“使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对于自媒体账号产生的收益,也需要根据获取的时间来判断如何分割。
如果自媒体账号注册在婚前,只是婚后产生了收益,这种情况下账号一般仍归注册方继续使用,但是婚后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平均分割。
如果自媒体账号注册在婚后,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注册,此时就要根据相关证据来判断账号实际的运营、管理人是谁,账号以归属实际运营人为宜,但应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补偿。
当然,此时就涉及相应账号的价值评估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对账号价值进行评估的案例。
至于相关收益由于都产生于婚后,因此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是没有太大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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