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人们急于在短期内致富的心理,采取非法集资的方式骗取钱财,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期“专家坐堂”以案释法,司法机关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震慑不法犯罪分子。
案例1
利用互联网平台
发布虚假融资标的
2016年起,杨某在没有取得相关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设立、经营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发布大量虚假融资标的,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杨某集资后大量挥霍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投资、赌博等。经审计,该平台共非法吸收1万余名投资人资金合计7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7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也开始在网络空间活跃起来,呈现出手段隐蔽、传播迅速、涉及面广的特点。本案被告人正是通过在互联网平台上虚假发标、重复发标,以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网络非法集资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公众避免通过无任何资质的投资渠道进行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案例2
虚构投资项目
引诱投资人投资
2013年1月至2019年6月,周某虚构“无纺布出口退税”投资项目,以保本并支付高息为诱饵,通过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订单和购销合同、发布公司广告宣传资料、带投资人参观公司等方式,引诱投资人通过贷款和吸收他人资金的方式进行投资。至案发时,周某以上述方式非法集资共计2.6亿余元,未归还金额740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虚构“无纺布出口退税”项目,以承诺高收益保本付息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所采取的编造虚假投资项目、发布广告宣传资料、装点公司门面、吸引参观公司等均为常见的非法集资手段。人民法院以此案警醒社会公众,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广大公众要擦亮双眼,避免误入骗局遭受财产损失。
案例3
打着“免费”幌子
诱骗老年人投资
2019年7月,刘某等人承租某养老生活馆,通过街边派发宣传单,免费送大米、鸡蛋和免费旅游等方式吸引以老年人为主的群体进店,再通过日常的慰问关心让老年人放下警惕,引诱老年人在馆内或者外出旅游时进行集中上课。刘某等人在课上谎称其公司实力雄厚,对外有大额投资可得丰厚回报,并以返本付息为诱饵吸引老年人投资办理会员。同时,刘某等人还以先交钱先竞得的“抢福利”模式、老会员介绍新会员入会可获得奖励、宣称名额有限等方式蒙骗更多老年人急于投资入会。经审计,刘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吸收资金120万余元,未退回资金1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刘某等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
【典型意义】
老年人群体是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的重点目标群体,本案被告人所采取的免费送礼品、免费旅游、日常慰问关心、集中上课宣传等方式是犯罪分子常用的非法集资手段。人民法院借此案提醒广大老年人和家属要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不被小礼品小恩惠打动,警惕“保本付息”之类的诱饵,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案例4
承诺月付高额利息
不是“馅饼”是陷阱
被告人徐某治于2017年12月27日成立开远汇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备案,以承包云南省红河州永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仓储物流加工工程土(石)方工程为由,擅自将云南川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虚构为资金需求方,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话邀请、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按月支付利息(1.4%-2.15%),到期偿还本金,并以“现金返利”“现金抽奖”“礼品折现”等优惠活动吸引投资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自公司成立以来,先后与527名投资人签订《信息咨询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共计682份,合同金额为1231万元。被告人徐某仕、童某某明知公司非法吸收投资款而放任、协助。至案发时,该公司通过返现、红包、发放收益、归还本金等方式共退还投资人271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治先后聘请费某某、谷某某等8人在公司工作,并按月支付工资。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治拖欠费某某等8人1至7月不等的工资共计5.91万元。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治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某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徐某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的违法所得返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
正规的投资理财赚的利息都相对较低,某些不法犯罪分子就趁机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面向不特定群众进行非法集资。本案被告人徐某治等人公开宣传月付高额利息按期偿还本金,并有“现金返利”“现金抽奖”“礼品折现”等优惠活动,看似赚到了,但天上不可能掉馅饼只会掉陷阱,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超出银行利息的投资都须谨慎。此外,费某某等人明知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以高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仍帮助徐某治等人招揽客户、签订合同、收款、发放收益等,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工资不应再予以保护。该案除了警示广大群众投资须谨慎外,择业也须谨慎,否则害人害己,轻则劳动报酬不受法律保护,重则成为非法集资团伙的帮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贷。
案例5
精心设计投资项目
套取受害人“钱袋子”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4月15挂牌成立滇西南石屏商会蒙自市分会,会长为梁某某。梁某某为了吸收会员,对外宣称商会要在蒙自建立一个集居住、办公、养老和幼儿教育的综合实体项目,项目名为“屏商大厦”,成为商会会员后,可以优先入住“屏商大厦”并成为大厦的工作管理人员,商会名下有136家合作企业;同时,成为商会会员后,可以得到返本和分红。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批复的情况下,梁某某要求商会工作人员以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的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同时,梁某某还以师宗县麟獭食品有限公司獭兔养殖为名,宣传会员以每股10000元投资入股。截至案发时,梁某某还未取得大厦建设的任何批复,也未对大厦进行过任何选址等筹备性工作,更未进行过投资;商会下无任何企业,无任何投资;梁某某对师宗县麟獭食品有限公司亦无任何投资。梁某某从2019年2月底开始运作,至2019年9月19日,以商会吸收会员的名义吸收会员超过200人,吸纳资金2238万余元。
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追缴后退还被害人。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往往费尽心思对自己的行为精心包装,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打着民生、新兴行业等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想方设法套取你的“钱袋子”。本案中,梁某某打着商会的名义,编造一个集居住、办公、养老和幼儿教育的综合实体项目,并以返本分红为利诱,骗取被害人入会以收取会员费的形式吸纳资金,名为投资,实则诈骗。因此,广大群众在面对包装华丽的项目、高额回报、返本分红等,要认清非法集资万变不离其宗的本质即: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回报、以虚假宣传造势,保持清醒谨慎的态度,不要被犯罪分子的华丽外衣所迷惑,轻易相信其制造出来的假象。
案例6
号称低风险高收益
都是非法集资圈套
2016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被告人刘某某的名义在云南省弥勒市成立了红河州上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源公司”)。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以上源公司为依托,通过在弥勒市发放宣传资料、口头宣传等方式,以投资宁夏“颐养天年”养老项目为名,招揽社会公众到该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并承诺按期支付14.4%至19%不等的年化收益。截至2016年12月,被告王某某、刘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共计收取360名投资人的投资款2602万余元。
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0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各种养老服务也应运而生,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提供“养老服务”,不少犯罪分子以养老为噱头,虚构稳赚不赔的高收益陷阱进行非法集资诈骗。养老行业是一个回报周期较长的行业,如果有机构承诺高息回报,就要警惕高回报背后是否有“猫腻”。遇到养老类的项目宣传,千万不要盲目相信,要擦亮双眼,捂紧自己的钱袋子,不轻信所谓的低风险高收益,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来源:广东法院网、云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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