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前沿观察

如何识别言词证据中的谎言

本文字数:4081

吴亚安

言词证据是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办案时虽然可以从中获取详尽的案发原因、作案经过等犯罪细节,但对这些证据仍需要仔细辨别,因为其中可能存在失真的信息。存在谎言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因为判罚结果与当事人密切相关,为了减轻罪责当事人在供述时可能避重就轻、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另一方面,言词证据依赖于人们的记忆力、判断力及表达能力等因素,这也会导致相关陈述可能偏离客观事实。因此,言词证据中的谎言会给案件事实的认定带来很多挑战,如果不能准确识别谎言、对言词证据进行有效去伪存真,就会导致案件定性错误和量刑失衡,进而产生冤假错案。

如何精准识别谎言

很多侦探小说中都有这样的情节——侦探通过观察面部表情、肢体动作以及言谈举止的细节来判断对方是否在说谎,抓挠下巴、吞咽口水、眼神游离往往是说谎的具体表现。那么,法官在法庭上能否采用这种方式鉴别谎言呢?理论上,言词证据的鉴伪,固然可以像小说描写那样根据陈述人说话时的微表情和细节动作做出判断。但是,微表情转瞬即逝,往往只持续0.04-0.07秒,很难被精准捕捉、识别。而且,不同的人在说谎时其微表情也有不同的表现,目前尚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判断规则。因此,通过微表情鉴别谎言的鉴谎方法只能作为办案中的参考方法,法官还是需要根据谎言的特点对言词证据进行去伪存真,简言之,通过实践归纳找寻谎言的特征,并依此为依据进行判断和评价。

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发现,当事人的谎言一般有三大特征。案件中,如果相关言词证据符合其中任何一个特征,就足以引起办案人员的警觉,并要重点审查相关证言的真实性。

其一,谎言往往缺少细节。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客观的描述,一般系源于现场所见或所感,真实的描述往往具有完整而丰富的细节信息。而谎言所描述的并非亲身经历之事,不论是陈述人有意编造还是存在记忆偏差等原因,其都很难清晰、完整地还原出令人信服的事实细节。所以,谎言常常表现出陈述细节不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在被追问时,说谎的人往往对细节内容避重就轻、含糊带过、不愿多谈。

例如,在一起强制猥亵案中,被告人辩称,其只是为了寻找熟人而不小心进入被害人房间,其并没有猥亵被害人。但是,当法官问及被告人要寻找的熟人身份、年龄、工作信息,其寻找熟人的目的以及其如何误入被害人房间时,被告人语焉不详,反复供述因醉酒了所以记不清细节。但是本案的被害人对于被告人如何跟随其进屋、如何拉扯其衣物以及其如何呼救、报警等过程的陈述清晰完整、细节丰富。两相对比,被告人的陈述严重缺乏细节,是谎言的概率较高,而被害人的陈述充满细节,是谎言的可能性较小,在审查时,应当以被害人陈述为基础,再结合其他证人证言、客观证据等进行比对印证,同时再考虑被告人的辩解是否足以证伪被害人所陈述的事实。

其二,谎言往往容易变化。谎言的易变性,是指关于同一事实的描述,说谎的当事人在多次陈述中描述出不同的或者矛盾的情节或细节。案件事实是客观发生的既成事件,它不会发生改变,所以真实的证言或供述对客观事实的陈述一般也相对稳定,即使因记忆原因导致在多次陈述中存在偏差,但也不足以在基本事实情节上出现无法合理解释的重大矛盾。而谎言并不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它建立在说谎人虚构的想象之上,会随着陈述人的记忆、所处境遇、案件审理进度、审讯主体变更等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也常因法官的讯问、追问发生改变。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贴近已经查证的案件事实,谎言中也可能有真实的部分。所以,陈述人反复改变说法时,也不能对其说法一概不予采信或一律忽视,而要在不同谎言之间找寻符合客观证据的部分或者围绕证言的重叠点进行查证,进而正确认定事实。

例如,在一起强奸杀人案中,被告人被锁定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原因在于,其被摄像头拍到案发时段曾进入案发场所,且脸上、胳膊上有新鲜伤痕。在前期办案人员对嫌疑人进行的多次讯问中,被告人的解释就出现反复变化的情形,其先是辩称伤痕是其骑车时发生事故摔倒擦伤,但经鉴定其伤痕系抓伤,且肚子、大腿内侧等隐私部位也有伤痕后,其又改称伤痕系与妻子吵架被抓伤。被告人的供述随着查证的深入不断变化,有极大概率是在说谎。他的不同说法指向的共同点是伤痕形成过程,办案人员围绕伤痕形成进行重点查证,一方面,调取被告人供述时间、地点录像发现并无事故发生,排除了他的第一种辩解;另一方面,通过走访被告人的妻子,其妻子否认吵架抓伤,排除了他的第二种辩解。最后,结合鉴定报告可以判断出,被告人确系被他人抓伤,在被告人对其进出作案现场和为何存在新鲜伤痕且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以围绕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联系进行继续查证。

其三,谎言往往存在逻辑漏洞。当事人在说谎时大多是基于即时性思考所作出的陈述,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做到逻辑缜密、毫无漏洞。即使是精心编造、有备而来的谎言,也很难在逻辑上完全做到天衣无缝。在讯问中,被告人的一个谎言可能需要用很多个谎言来掩盖。为了圆谎,还会有更多的谎言出现。但谎言越多,破绽就越多,也更容易被识别。关于事实细节前后矛盾、关于行为动机不合常理、关于事件的时间线发生冲突等都是谎言中常见的逻辑漏洞。

例如,前述强制猥亵案中,被告人供述其为了寻找熟人进入被害人房屋,但这与被告人在被害人居住地没有熟人的供述存在矛盾,由此可以推断被告人在说谎。前述强奸杀人案中,被告人到案后的第一次辩解称伤痕系交通事故擦伤与其腹部、大腿内测隐私部位出现伤痕的客观情况存在矛盾,也与办案人员排查的其于案发当日的出行轨迹存在矛盾。

如何从谎言中寻找真相

办案人员对言词证据鉴真的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鉴别谎言只是接近真相的第一步。谎言与真相看似背道而驰,实则并非水火不容。有的谎言中真假参半,有的则隐藏着指向真相的重要线索,需要我们进行充分而深入的过滤和挖掘。我们认为,从谎言的三个特点出发,实践中可以尝试以下三种方法对谎言进行去伪存真。

其一,针对细节进行连续追问。既然谎言通常缺乏细节,那么我们可以把细节问题作为击破谎言的突破口。针对缺失的关键细节,我们可以进行连续追问,让说谎者不断暴露破绽并失守心理防线。随着追问的层层深入,说谎者会渐渐意识到:在法庭上说谎是一个错误的决定。例如,在一起命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均为男性,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多次对其实施性侵,但对性侵次数、有无实施暴力等细节描述较少。法官当庭对被告人进行连续追问,被告人补充了被害人“躺在床上用手一下子扯下”被告人裤子的细节。法官发现,案发时正值深冬时节,被告人也并非身着单衣,便继续追问:“被害人如何躺着就能做到一下子扯下多层衣物?”被告人一时答不上来。其供述的作案起因前后矛盾,不足以采信,本案中真实的作案起因还需要结合其他客观证据予以认定。

其二,针对变化进行比对印证。谎言容易变化,而经历过变化、前后不一致的表述所指向的事实往往正是说谎者想极力掩盖、隐藏的真相。针对变化所指向的事实,我们可以运用证据印证规则进行查明。如果针对同一事实,存在来自不同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多份证据,那么就可以进行比对,提取各证据之间的交集,找出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作为案件事实固定下来。例如,在前述强奸杀人案中,被告人在供述其伤痕产生原因时不断变化,对此固然不可完全采信,但其对于抓伤形成过程的供述则可能隐藏着真相,比如被被害人抓伤的过程。随后,办案人员有针对性对案发现场进行鉴定,在被害人指甲中提取到被告人的生物性物质,经勘验发现被害人内衣有被拉脱后重新穿戴的痕迹,结合被告人腹部等敏感部位也有类似抓伤痕迹,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指向被告人具有因强奸未遂而杀人的可能。经过恢复被害人手机数据和走访附近居民,进一步查清被告人曾不断纠缠被害人的事实。在各类主客观证据面前,被告人最终供述了其欲强奸被害人时因被害人呼救而杀死被害人的作案过程,办案机关也根据其供述查询到了作案工具,本案遂告破。

其三,针对漏洞要求作出解释。谎言欠缺逻辑性,其中所展现的行为逻辑与一般人的思维、行为习惯可能存在矛盾,其中出现的明显违反常识、常理、常情或者自相矛盾的陈述部分就是逻辑漏洞,是办案人员需要关注的重点。针对逻辑漏洞,我们可以要求陈述人作出合理解释,在解释的过程中,虽然可能出现新的谎言,但也会出现用来增强陈述逻辑性的客观事实,以及陈述人为了弥补漏洞而作出的自我修正。对于新出现的事实,我们要及时予以固定,对于新出现的漏洞,我们可以继续要求陈述人作出解释,直到形成逻辑闭环。例如,在一起杀害出租车司机的命案中,被告人供述因被害人持刀向其索要财物,其在进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不慎将被害人杀害。法官让被告人就“被害人如何一边开车一边持刀索要财物”作出合理解释,被告人又供述因目的地较远,被害人不认识路,故由其代为驾驶,并详细陈述了被害人坐在副驾驶位上持刀索要财物的过程和细节。可以看出,被告人对漏洞的解释仍有漏洞,被害人系富有经验的出租车司机,不认路的概率较小,即使不认路也可以通过导航系统规划路线。而让一位陌生乘客代为驾驶不符合常理,乘客答应这一不寻常的要求也不符合常理。法官继续要求被告人作出解释,被告人无言以对,在压力下供述作案事实——其供述的持刀索要财物的过程和细节是真实的,只不过其将自己持刀抢劫的过程安在了被害人身上,最终形成逻辑闭环。

综上所述,谎言在本质上是一种虚假陈述,而鉴谎是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对虚假陈述所作出的一种判断和识别。受制于人类的心理特征和记忆规律,缺少细节、容易变化、存在逻辑漏洞等特点成为谎言的“先天不足”,使谎言只能是建立在虚妄想象中的空中楼阁。而连续追问、比对印证、要求作出合理解释等方法就是利用谎言的缺陷,让说谎者意图对谎言进行“后天补足”的过程中不断暴露、修正和重述,以帮助我们寻得事实真相。我们应当培养系统性思维,善于通过系统地连续发问,寻找即时性思维中的漏洞、通过印证规则固定无争议的事实、通过常情常理从谎言中寻找真相。

(作者系上海法院“十佳青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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