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海法院首推中小微企业涉诉信息说明服务机制

破除中小微企业仅因涉诉便融资困难的限制

本文字数:958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法官,这个案子我公司虽然是被告,但是标的并不涉及金钱款项,却因为有涉诉信息,就导致我融资失败。”这是近年来不少企业经营者会向人民法院抱怨的类似情形。许多中小微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贷款时,一旦被起诉,该企业涉诉信息提示便会通过第三方数据服务机构抓取并推送至金融机构。由于第三方机构向金融机构推送的信息并不必然完整、准确,金融机构往往无法准确、深入地了解企业被诉原因、标的额等具体情况。出于风险控制的角度,一些金融机构往往便会对该类涉诉企业的融资贷款予以限制,这给涉诉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了较大的不利影响。了解到此类问题后,宝山区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能动司法理念,主动跨前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今年6月,宝山法院率先在商事案件中,探索创设一项为涉诉企业提供信息说明的服务机制:对于受理的案件被告是中小微企业的,向其发出应诉材料同时发送《关于为涉诉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告知书(试行)》,告知涉诉中小微企业如因涉诉信息被相关单位不完整获取,导致企业在信贷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中遇到困难,需要宝山法院对涉诉信息予以客观说明或予以澄清的,可向宝山法院申请相关涉诉信息说明服务。宝山法院可视情向相关单位出具《上海市上海宝山法院企业涉诉信息说明函》(以下简称《说明函》),对涉诉信息进行客观说明或澄清。

据悉,该服务机制是上海法院首个针对涉诉企业的涉诉信息进行客观说明的机制,也是宝山法院进一步发挥能动司法,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

落实是制度决策的关键。有了好的服务制度,必然要让该项服务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近日,宝山法院作出了上述服务制度创设出台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企业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首份《说明函》。

申请人上海某建设公司,是一家国家认定的高科技企业和小微企业,因与广东某科技公司间的供货争议被诉至法院成为被告。这起案件的争议标的额并不大,且原被告双方正在积极协商过程中。

收到申请材料后,宝山法院商事审判庭第一时间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申请,将包含涉诉案件立案时间、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等基本诉讼信息进行详细梳理和说明,制作成《说明函》发给当事人向银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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