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王睿卿 法治报通讯员 王晓梅
外籍篮球教练在沪与他人合伙经营一家篮球培训俱乐部。起初,双方合作愉快,合伙人还为该外籍教练垫付了部分日常生活开销,而教练也没有急着向合伙人要求分配收益。然而,当俱乐部经营不善对外转让之后,双方因此前经济往来产生纠纷……
这是今年4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因不同法律关系可能产生数种债权债务关系,彼此交织,这类案件屡有发生。如果尚不能达到债务抵销的条件,当事人可能需要数起案件才能厘清纷争,这种情况是否还有更优解决方案?
合伙经营篮球培训俱乐部
外籍篮球教练Andrew于2018年来到上海,与李先生一起合伙经营篮球培训俱乐部。双方口头约定了合伙期间的经营收益分配比例。在双方合伙期间,李先生代Andrew垫付了出行、用餐、房租等日常生活开销。在此期间,李先生也曾向Andrew支付部分合伙收益。
2020年1月,双方对李先生垫付的费用进行了对账结算,Andrew写下了欠条,内容为“我将在2020年9月1日把人民币11万元还给李先生”。双方均在该欠条上签字确认,且双方熟悉的第三人也作为见证人在欠条上签字。
2020年8月,篮球培训俱乐部转让给了案外人。期间,虽然Andrew曾要求查阅财务账目,但双方仍未曾结算合伙收益。
2022年2月,因Andrew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Andrew偿还欠条上所载明的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Andrew却认为,李先生应先将合伙期间的收益进行结算,因为合伙收益远大于李先生垫付的生活费用,现因李先生未公开账目,未结算分红,其不应返还垫付费用。
单一结算还是合并结算?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ndrew所写的字据应视为双方通过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李先生要求Andrew归还欠款并无不当,遂对李先生的诉请予以支持。
Andrew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与他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提出的抗辩理由相同。
李先生辩称,因受各种因素影响,双方合伙经营的篮球培训俱乐部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也正是因为亏损才将俱乐部转让,双方在结算垫付生活费时对此均知晓。如果Andrew要求结算合伙收益,可另行提起诉讼。
法官三方面调解化纷争
仅就李先生的诉请而言,事实相对简单、清晰,Andrew亲笔写下了欠条,其表意并无不自由之处,且李先生还提供了为Andrew垫付费用的所有凭证,例如支付宝支付记录、打车记录、银行转账交易记录等,可以证明存在垫付生活开销的基础事实。Andrew所主张的合伙收益的结算,与李先生垫付行为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从有效的法律救济路径而言应另行主张,如其诉请可以得到支持,则届时可行使抵销权。但这样一来,双方势必还会投入时间精力应对另一起诉讼。而如果能穿透本案诉请,在双方都自愿的基础上将借款关系与合伙关系一并调解,则能一揽子解决所有纠纷。
于是,法官尝试从三方面对案件进行化解:
庭前有效沟通解纷意向,确认调解意愿及初步方案
庭前的电话沟通,不仅能了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调解意愿,还可以进一步了解双方此前是否曾进行协商、有无初步调解方案以及双方意向方案的差距在哪里,以便后续审理有的放矢,使得双方当事人对于调解工作内心有预期、利弊有衡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聘请代理律师,对于诉讼风险、诉讼成本等具有较高的分析判断能力,经过电话沟通,双方均具有一揽子解决所有争议的调解意向,仅对调解方案存在差距。但在双方代理律师的远程调解过程中,因双方尚存顾虑,调解一时陷入停滞。审视本案情况,法官意识到,如双方整体纠纷可因调解而一并解决,可以减轻双方诉累、促进案结事了,而当事人本人作为亲历者对过往事实最为知晓、对利益权衡也最为明了,为了推进调解、理清争议,法官要求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到法院参加审理。
庭中适时公开临时心证,释明法律关系及诉讼风险
除案涉款项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尚存在合伙协议,而Andrew主张案涉款项应纳入合伙关系一并结算,因此本案争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双方对于其自身整体利益的权衡具有更强的认知。审理中,针对Andrew提出的因存在合伙收益未分配,因此不应支付案涉款项的主张,法官对该抗辩成立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释明,据此公开了临时心证,结合本案案情,引导双方就其整体争议进行一揽子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对Andrew的上诉请求、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后续的诉讼风险及诉讼成本负担等进行了分析。双方在此基础上达成了由Andrew给付李先生7万元并达成总结算的意向。
当庭精准协商调解条款,确保协议履行及纠纷终结
经过调解,双方对应给付总金额达成一致后,Andrew主张因经济困难需分三期付款,李先生虽同意分期支付,但表达了对Andrew履行能力的担忧。针对双方的担心,法官及时建议引入违约金条款,双方可以约定如Andrew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约定的款项,则剩余款项加速到期且还需承担4万元违约金。最终,以一揽子结算、分期履行、附条件的违约责任为核心,双方就其纠纷达成最终调解协议,通过当庭调解,实现了纠纷的终局解决。
法官心语>>>
目前,Andrew已经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了前两期款项。调解是实质性化解纠纷的最佳途径之一,就本案处理而言,调解付出的精力要远大于直接判决,但通过调解可以有效推动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有效避免“一案结而多案生”,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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