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霞
□2022年底修订通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于今年5月1日施行。新法将禁食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三有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并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
□在积极应对野生动物可能带来的危害方面,新法明晰了地方人民政府预防野生动物致害的公共服务职责、完善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新增野生动物致害紧急避险制度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救济制度。
□新法进一步对动物福利保护做出了规定:完善了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制度,全面规定了国家、县级以人民政府、社会组织、收容救护机构等主体对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职责和义务;要求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展示展演时要保障野生动物的健康状态。
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两大关系,两者之间紧密相连、息息相关。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否和谐一方面会影响人与人的关系;另一方面又会映射出与自然相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处理得如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资源过度开发、粗放利用、奢侈消费造成的。”建设生态文明,既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要处理好与自然相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将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生态系统耦合起来,把社会系统、经济系统和自然系统视为一个有机统一整体,妥善处理好生产、生活、生态的关系,走“三生共赢”(生产发达、生活美好、生态平衡)的文明发展道路。生态文明不等于生态环境保护,只有“三生共赢”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才是真正的生态文明。应用到法律领域,就是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尊重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主体的各类正当利益,搞好统筹兼顾,做好利益平衡。
2022年底修订通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于今年5月1日施行。本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在于能够立足野生动物兼有资源、生态、生命、风险等多重属性的复杂事理,在强调有效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同时,注意统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公平公正地处理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关系。
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科学研究表明,蝙蝠、果子狸、刺猬、野猪、蛇、獾、鼠等许多野生动物均可能携带细菌和病毒,给人类带来危险和灾难。事实上,在人类历史上夺走2500万欧洲人生命的黑死病,就源于野兔、旱獭引发的鼠疫。鉴于此,新法第6条规定:“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此外,第31条还沿用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的禁食制度,将禁食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三有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并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
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开发利用
生态文明不仅要求有良好的生态环境,还要求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三生共赢”。新法没有否认野生动物具有资源属性和财产价值的基本事理,而是力求在“资源禀赋”和“生态承载力”的范围内合理利用野生动物。
一是对狩猎的肯定和约束。第23条强化了对狩猎活动的规制,不仅增设猎捕作业完成后的备案程序,还提出由专业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猎捕活动的专业化要求。
二是对人工繁育的肯定和约束。第25条进一步优化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在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人工繁育“三有动物”须向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新制度,并授权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出台人工繁育的具体管理办法。第26条新增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第29条在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制度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三有动物”也要制定专门名录,列入该名录内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取得人工繁育备案和专用标识即可销售和利用。此外,第29条还和《畜牧法》无缝衔接,规定经过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状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驯养动物,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不再接受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调整,从而为野生动物的食用性利用保留难得的制度空间。
三是对跨地区流通的肯定和约束。第34条、35条加强了对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规制,不仅要求行为人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还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明晰职责分工、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和行刑衔接机制,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加强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和救济
野生动物不仅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态要素,对人类有经济社会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而且还是具有“兽性”的动物,可能给人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危险和损害。因此,我们既要基于维护生态安全和资源永续利用的需要而保护野生动物,又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野生动物可能带来的危害。统计数据显示,2017-2020年我国共计发生各类野生动物肇事事件约381.13万件,导致约3648.93万亩田地被毁,民众受伤或死亡超过2.4万人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3.8亿元,且肇事事件数量和损失大小呈逐年增加之势。特别是,近年来野猪致害问题日益严重,人兽冲突危机特别突出。最典型的例子是,河南一对夫妇在3个月内猎杀了糟蹋庄稼的8头野猪,均被判处非法狩猎罪。
国家林草局根据形势需要,先后印发《关于切实做好调控野猪种群和防控野猪危害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防控野猪危害工作技术要点》,要求各地调查评估野猪危害,有组织开展种群调控活动,探索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综合保险业务,鼓励相关地方政府利用保险市场,防范和分散野生动物致害风险。
作为响应,新法做了四大修改:一是明晰了地方人民政府预防野生动物致害的公共服务职责。第18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二是完善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第19条不仅将野猪等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也纳入致害补偿的范围,而且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致害补偿办法。三是新增野生动物致害紧急避险制度。第19条第3款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四是新增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救济制度。第27条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生态的,饲养人、管理人等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结合《民法典》第1235条和第1245条等的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完善动物福利保护规定
动物福利(Animal w elfare)是指动物康乐的状态,良好的动物福利包括健康、舒适、安全的生存环境,充足的营养,免受疼痛、恐惧和压力,表达动物的天性,良好的兽医诊治和疾病预防,合理人道的屠宰方法等。动物福利的水平通常能反映一个民族或国家文明的先进程度。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大亮点是冲破重重障碍,明确规定从事人工繁育工作不得虐待野生动物,走出了动物福利立法伟大的第一步。本次修订进一步对动物福利保护做出了规定。一是完善了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制度,全面规定了国家、县级以人民政府、社会组织、收容救护机构等主体对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职责和义务(第15条)。二是要求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展示展演时要保障野生动物的健康状态(第28条)。
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建设,牵涉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动物致害、繁育产业、中医药材、动物福利、饮食文化等广泛复杂的利益关系,只有统筹兼顾,做好综合平衡,方能实现良法善治。本次《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立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大格局和绿色发展大战略,统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科学、认真处理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以及与野生动物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是彰显生态文明“三生共赢”之美的又一标志性立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今后应着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把纸面上的法律条文落到实处。(作者系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曾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等20多项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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