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数字公民的身份确认及权利保障
作者: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数字化生存已成为人类生活的基本属性与核心机制,数字公民身份问题由此应运而生。数字公民是自然公民的数字化身与数字表达,承载着数字公共生活中的公民身份、行动逻辑和权利义务关系。数字赋能和技术赋权的不平衡,导致数字公民遭遇机制性游离困境,这具体表现为平台构架中数字公民的边缘化、算法决策中数字公民的离场化、数字控制中数字公民的对象化、技术赋权中数字公民的失能化、技术理性中数字公民的去人化等。
数字公民的机制性游离,对公民的平等自由、基本权利和民主法治价值形成了严峻挑战。消解数字公民的机制性游离,加强数字公民权利的法治化保障,维护数字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数字法治原则,实现数字公民身份的合法化确认,构建包容共治的数字民主机制,提升数字公民的素养能力。
数据何以确权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我国民法典已经确认了数据的民事权益客体属性,为数据确权提供了民事基本法层面的依据。虽然有关数据政策和地方性立法确认了数据权益,但在全国性立法层面并没有对数据确权作出回应。数据确权是数据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数据确权有利于保护劳动,可激励数据生产,促进数据流通,强化数据保护。由于现有法律制度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无法实现对数据的全面保护,因此数据确权立法势在必行。
数据立法要在区分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权利的基础上,构建数据确权的双重权益结构,尊重和保护数据来源者的在先权益,确认和保护数据处理者的财产权益,包括持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以及数据财产权遭受侵害或者妨碍时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夫妻债务的清偿顺序
作者:叶名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夫妻共同债务应被定性为一种有清偿顺序的连带债务。比较法经验表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限责任通常是作为“共债推定”的配套制度而存在,而我国现行法确立的是“个债推定”。
鉴于我国夫妻财产归属欠缺明晰的公示方法,破解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责任财产的范围,而在于夫妻债务的认定范围。只要坚持将“夫妻共同债务金额”与“确定的受益金额”等同,从严认定共同受益型夫妻共同债务,就既能与第三人受益返还的财产法原理相一致,又能有效消除连带债务的严苛性。
夫妻共同债务应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时才能以双方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应首先以其个人财产偿还,不足时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偿还;当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并存时,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用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债权人为同一人也应如此。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仅规定了夫妻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执行顺序,尚需补足其余两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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