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主题研讨·数据法学 生成式人工智能】
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信息内容治理
作者: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以大算力为基础,用强算法处理海量大数据,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在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视觉、语音处理等领域表现优异,已经能够提供内容创意生成、数字人、对话搜索、代码生成等服务,在自动驾驶、金融风控、医疗保健、物联网等领域也极富应用前景。
作为一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重大变革,大模型的逻辑推理能力以及对人类的“理解能力”极大提升,不仅成为人类生产创意性信息内容的强大工具,也可能极大地改变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带来劣质信息泛滥、初始信源被污染和冲击社会伦理等信息内容风险,需要平衡发展与安全,探寻激励相容的治理之道。
【“全面依法治国”专栏】
物债二分视角下的物权请求权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物权请求权的独立性来源于物债二分体系,我国《民法典》采纳了该体系,并在物权保护中确立了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此种模式有利于维护权利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物权请求权是在有体物保护基础上所产生的物权保护制度,其行使能够保障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物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支配效力为基础,但其不等同于物权支配效力本身。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然存在共性,但也存在区别。在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销等情形下,准确区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对于理解和把握物权请求权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物权请求权也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损害赔偿为核心,构建了完善的侵权责任体系,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有效配合,共同形成了对物权的有效保护。
【论文】
我国刑法中的“严重后果”及其主观归责问题研究
作者:李梁(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我国刑法中,除危害国家安全罪和贪污贿赂罪之外,在其他各类犯罪中都规定了“严重后果”,涉及60余个分则条文、近80个罪名。“严重后果”包括概括的“严重后果”、半概括的“严重后果”、被包括的“严重后果”和明确具体的“严重后果”四种类型;其中,概括的“严重后果”在包含“严重后果”的各种情形中均有分布,且出现频率最高。
“严重后果”具有抽象性、客观性、不特定性、整体性、事实与价值的双重属性等特点,具有决定犯罪成立的功能和综合评价功能,其立法价值表现为能够满足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需求和限制处罚范围。在“严重后果”的主观归责上,形成了有认识说和无认识说两种学说,但各自只具有片面合理性,均无法充分解释“严重后果”。应当坚持类型化思维,将“严重后果”分为与行为之间具有类型性的“严重后果”和与行为之间不具有类型性的“严重后果”,并针对前者和后者分别坚持有认识说和无认识说,才是有效解释“严重后果”的理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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