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日,一则“法院认定未经配偶同意婚内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的消息引发关注和热议。
从网上对于该判决的评论来看,大多数人对这则案例存在一定误解。该案中,丈夫的过错表面上是“未经配偶同意婚内炒股亏损”,但实质是基于对于房款分配的夫妻财产约定,丈夫的行为构成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妻子可以依据《民法典》在尚未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属于特殊的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特定情形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和晓科:首先,这起案件属于较为特殊的婚内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案。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里,夫妻只有在离婚时才涉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长期以来的法律规定也的确如此。
但在《民法典》实施后情况有了变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在上述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夫妻一方在婚内就分割共同财产,可以更好地保障夫妻一方财产的安全,真正实现夫妻权利平等,也使得家庭的保障功能不致因一方的问题而受到影响,符合婚姻家庭法律的基本原则。
而本案中,作为原告的妻子一方正是以丈夫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在尚未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共同财产。
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丈夫的“重大过错”不是炒股亏损,而是明知夫妻财产约定,却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潘轶:这起案件经媒体报道并在网上传播时,标题往往被简化为“丈夫炒股亏损71万,法院认定属于重大过错”,由此引来许多人对法院判决的质疑。
比如有人提出,如果说炒股亏损有错,那么股市造就的有错之人实在太多了。
有人可能会拿着报道“敲打”喜欢炒股的配偶:“你看看,法院说了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实际上这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说的并不是这个理。
本案中,作为原告的妻子一方以丈夫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在尚未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共同财产。
那么法院需要审理和查明的,就是丈夫是否存在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果有这样的行为,妻子的诉求就可以获得支持;如果没有,妻子的诉求就不能获得支持。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实际上对于所涉及的关键事实都已经查清了,包括房屋最初的购买和登记情况,后续丈夫对外出售房屋的情况,以及购房人支付房款的具体时间点。
案件中还有一个关键事实,就是在房屋出售之前,夫妻双方就基于房屋当初购买的出资情况签订了《房产分配协议》,其中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基于全案情况法院认定:本案中丈夫一方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妻子,并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妻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妻子的平等支配权,故妻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丈夫的“重大过错”不是炒股亏损,而是明知夫妻财产约定,却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理由。
用好夫妻财产约定保护自身权益
在婚姻关系中,用好夫妻财产约定可以保护自身的权益。如果本案中没有这样的协议约定,那么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来说对于炒股等投资行为应当“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李晓茂:这起案件中,夫妻双方在卖房前曾订立《房产分配协议》是一大关键,该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夫妻财产约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本案中没有这样的协议,那么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来说对于炒股等投资行为应当“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即便一方瞒着自己的配偶炒股也是如此,因为炒股用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赚了,那么盈利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亏了,那么亏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未经配偶同意婚内炒股亏损”当然有一定过错,但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从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在婚姻关系中,用好夫妻财产约定可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由于离婚诉讼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权分配和财产分割,往往处理时间比较长。
而基于《民法典》在婚内起诉要求分割财产相对来说会便捷一些,尤其是在有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如果配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可以先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减少个人财产进一步遭到侵占挥霍的风险,维护自身的权利。
■链接
瞒着妻子炒股投入144万亏损70余万
法院认定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近日,北京高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内炒股亏损而导致夫妻财产分割的案件。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范某提请再审后,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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