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慧 见习记者 朱非
本报讯 8月27日,第六届中德刑法学术研讨会开幕式在上海交通大学举行。论坛以“信息社会中的刑法”为主题,下设信息保护与数据治理、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刑事司法大数据的运用、元宇宙与刑法、第三方支付与财产犯、网络犯罪的刑法治理等六个研讨单元,助力刑法前沿问题深入研究和中德两国刑法学者的互学互鉴。
直面信息社会风险挑战的刑法学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贾宇在致辞中表示,当前信息技术已经成为全球技术创新的高地。信息技术的发展,深刻影响着社会治理方式。如何推动数字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为化解司法实践难题提供智力支持,是我们肩负的学术使命与社会责任。上海法院今年在全国率先提出并部署推进“数字法院”建设,积极探索新时代数字化改革。本次研讨会聚焦“信息社会中的刑法”,这是一个极具时代性和重大理论价值的课题。我们应当直面风险挑战,形成数字时代刑事治理新格局;坚持数字改革赋能,构建数字时代司法新模式;汇聚中外智识,促进中德两国相关学术交流和务实合作。
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周承教授表示,去年是中德两国建交50周年,今年上海交通大学德国中心正式揭牌,本次研讨会加强了中德间的学术交流,深化了中德合作。学术研究具有独特的民族性和鲜明的时代性,但随着全球化发展,各国已不再是彼此分割的孤岛,尤其在信息时代,所面临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希望无论是在人工智能主体、还是司法大数据的讨论中,都不要忘记刑法始终是一门关于人的学问,要始终坚持人的尊严、重视人的主体性。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彭诚信教授则认为,在信息时代,刑法学面对着多种问题。本次论坛是中德刑法学者共同探讨这些问题的契机。近年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积极推进信息时代的法律与前沿科技的交叉研究,希望通过这次中德刑法学术论坛,大力推动凯原法学院的学术交流与学科建设。
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埃里克·希尔根多夫教授在致辞中回顾了中德刑法学术研讨会举办的初衷,就是希望建立一个两国学者刑法学术交流的平台。历经多年,两国学术交流愈发蓬勃。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全世界都在面临相似的问题,在这样一个国际平台上讨论信息社会中的刑法,意义斐然。
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在致辞中简要介绍了中德刑法学术研讨会的创立与发展。他指出,中德两国刑法学者坐在一起,共同举办第六届中德刑法学术研讨会,探讨刑法领域的前沿问题,相互借鉴有益经验,切磋学术、增进友谊,是一件非常值得期待的大事。本届研讨会也必定会为中德人文和法律交流添上生动一笔,进一步加深刑法学领域的沟通,携手发展、文明互鉴。
信息保护与数据治理中的刑法
在第一单元“信息保护与数据治理”的研讨中,德国图宾根大学法学院教授贝恩德·海因里希围绕“数据保护刑法——德国视角”对德国数据保护刑法进行了介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构建与运用”为主题探讨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法益,提出了“匿名性权益说”。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于改之以“刑法数据治理的模式转换”为题介绍了刑法数据治理的现行模式、数据控制模式的内在缺陷,以及数据利用模式的转向与实现路径。
与谈环节。德国内尔律师事务所数据保护律师保罗·福格尔以“论数据保护的规范性定位”为题表达了对海因里希教授、劳教授观点的看法。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欧阳本祺以“数据犯罪的法益属性与刑法治理”为题谈了对于改之教授报告的看法。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充以“数据的刑法保护”为主题表达了对海因里希教授报告的评论。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华伟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探索”为题发表了对劳东燕教授报告的评论。
梁根林教授与海因里希教授就德国刑法中规定窥探数据罪的未遂犯不可罚、预备犯却可罚的原因进行了探讨。高艳东副教授以中国互联网中的数种获罪行为为例与海因里希教授进行了中德法律适用方面的交流,希尔根多夫教授与于改之教授探讨了中国是否存在数据所有权以及如何存在的情况。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上海交通大学、德国维尔茨堡大学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廉政与法治研究院承办。
本报理论学术编辑部公众号“海上法学院”将推送研讨会综述稿,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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