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我要找律师

我要找律师

本文字数:5875

资料图片

编者按

您在房屋买卖或租赁中发生法律纠纷;您在家庭婚姻生活中亮起红灯;您在劳动维权时遭遇困惑……

当您需要法律上的专业指点,或者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请给我们来信。“我要找律师”栏目特意为您搭建起寻觅律师的桥梁,只要您将求助事项详细写下来,并说明需要什么样的律师提供什么帮助,然后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传递给我们,我们将免费为您刊出。请在来信或者电子邮件中注明您的详细联络方式,以便律师及时和您联系。

有意向求助者提供咨询、帮助或代理诉讼的律师,可直接与《律师周刊》联系。

《律师周刊》将及时刊登律师提供的咨询。

无论是求助者还是律师,都可通过来信或电子邮件与《律师周刊》联系。

来信请寄:上海市小木桥路268弄1号4楼《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栏目,邮编200032。或发送电子邮件到lszk99@126.com;也可扫右边的二维码关注“法律服务”栏目,并提出咨询。

劳动工伤

不给高温津贴,能否要求补偿

我在公司需要长时间露天工作,但是整个夏天公司都没有发过高温津贴。我就此询问公司,得到的答复没有高温津贴。

请问律师,我能否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高温津贴和经济补偿? ——郭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下,劳动者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呢?

依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说得更加直截了当,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因此,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拖欠或拒发高温津贴,就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不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处于失业状态,何处申领保险

我原本一直在上海工作,起初由公司缴纳社保,被公司辞退后,我又以灵活就业的身份自行缴纳了一段时间的社保。

请问律师,目前我处于失业状态,能否申领失业保险金?

我目前在老家找工作,是否可以在当地申领失业保险金? ——薛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保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

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家政人员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我妈妈家请了一名家政服务人员每周来半天进行清洁打扫工作,这个阿姨是邻居介绍的。

我妈妈是独自一人生活,由于年纪较大,因此平时主要待在自己的卧室里,阿姨都是自己进行清洁打扫。

最近,这个阿姨在打扫时不小心从凳子上跌落导致骨折,现在她的家人要求我们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律师,我们是否需要担责?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顾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你们通过邻居介绍雇佣了一位家政服务人员进行清洁打扫工作,这属于劳务关系。

《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受伤与工伤不同,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并不像工伤那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要根据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

因此,你们双方都有必要对伤害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相关证据来明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

从你目前介绍的情况来看,这位家政服务人员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来调解或者裁断。

录用后又反悔,能否要求赔偿

我前段时间应聘了一家公司,在经过笔试和面试后,对方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录用通知书》,明确了我的岗位和薪资以及我的报到时间。

在确定获得录用后,我便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了交接手续。但是就在我辞职后,录用我的公司又向我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表示由于原本录用我的岗位突然取消,因此公司将不再录用我。

请问律师,对于这样的情况,我能否要求这家公司赔偿我的损失? ——何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你介绍的情况看,招聘单位已经向你寄送了《录用通知书》,后来却以岗位取消为由拒绝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对此,该公司需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该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录而不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需要根据你原先工作和拟录用工作的工资、试用期限等情况来确定。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职参股公司,法律是否允许

我在一家公司从事全职工作,最近朋友邀我参股他即将开办的公司。虽然他公司的业务跟我的工作没有利益冲突,但我还是担心这样做是否会有问题。

请问律师,劳动法律法规是否有关于在职员工开办公司的规定,公司如果得知这一情况能否处罚我? ——胡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劳动者兼职或者在职参股其他公司,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是不能在外兼职或开办公司的,比如国家公务员、企业高管涉及同业竞争或者特定职业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况。

另外,如果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对此有特别规定,或者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有书面约定,那么劳动者应当遵守规定或者约定。

此类规定一般来说有两种,一种是禁止在职员工从事兼职或者参股其他公司(从公开市场购买股票除外)。

还有一种是并未明文禁止此类行为,但是规定员工的这些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

因此,你应当详细阅读自己的劳动合同、合同附件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看看是否有相关规定。

一旦在外参股构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给予其他处罚。

婚姻家庭

妻子刚刚生育,是否不能离婚

我的朋友徐女士年初刚生下一个孩子,但是因为丈夫有了外遇,双方正在闹离婚。

请问律师,根据她的情况,如果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是否丈夫不能通过起诉的方式离婚? ——赵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因此如果徐女士处于“分娩后一年内”,那么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或者徐女士自己起诉要求离婚,否则法院不会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协议离婚是不受限制的。

没有父母子女,遗产由谁继承

王某的父母都已去世,他从未结婚也没有子女,只有两个亲妹妹。

请问律师,如果王某去世,他的遗产将由谁继承? ——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此,除非王某订立遗嘱,自行确定自己遗产的归属,否则其遗产将由两个妹妹继承。

女儿将上大学,学费应否分担

我和妻子早年协议离婚,女儿随我生活,她按月支付抚养费,后来妻子再婚而我一直没有再婚。

请问律师,我们的女儿今年读高三,明年将要上大学,我能否要求她承担一定的费用? ——朱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你女儿不存在特殊情况,那么她就读大学时应该已年满18周岁。

根据相关法律,孩子一旦年满18周岁,父母就不再有抚养的义务,其生活教育等各项费用应自行承担。

父母对其无论是生活上还是学业上的资助,只能是出于自愿,法律并不强制。

如果你要求前妻承担女儿上大学的部分费用,前妻依法是可以拒绝的,因为支付这笔费用不属于她的法定义务,起诉到法院也难以获得支持。

前夫因病去世,咨询继承问题

我和前夫离异后再婚,和前夫所生的女儿随我生活,前夫前几年也再婚生育了一个儿子,最近我得知他突然因病去世。

请问律师,在他父母都健在的情况下,他的遗产应该由哪些人继承?具体继承的份额又该如何分配? ——钱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如果你的前夫留下了有效的遗嘱,那么就应该按照遗嘱进行继承。

如果你的前夫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人包括他的父母、配偶、和现在妻子所生的儿子以及和你所生的女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债权债务

高息对外借款,是否符合规定

我向刘某借钱时,他要求的利息很高,而且额外约定了借款手续费,当时我急于借钱就答应了。

请问律师,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最高利息是否有规定?超过规定的利息我是否不需要承担? ——江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单来说,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定了上限,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因此,无论你的借款利息如何约定,以及是否还有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除了本金之外,包括利息在内的其他费用的总合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曾经提供担保,咨询保证期限

我堂哥高某曾经向王某借了一笔钱,当时让我做了担保,但我印象中这笔借款到期已经超过一年了。

最近,王某找到我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是我堂哥只还了一部分钱,而且现在人找不到了。

请问律师,保证责任的期限是多久?我对这笔债务还需要承担责任么? ——高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作为这笔债务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如果现在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间,那么你就不要再承担相关责任。

如果王某将你的堂哥和你一起起诉至法院,你只需积极应诉,并以过了保证期间作为抗辩理由,相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不会要求你承担相关责任。

侵权责任

流浪猫抓伤人,责任由谁承担

我们小区有几只流浪猫,平时有几个小区居民会固定对它们进行投喂,我女儿和小朋友偶尔会去看他们喂猫。最近,我女儿被其中一只猫抓伤了,据她说是和两个小朋友一起去逗猫,没想到小猫顺手一抓,我女儿就被抓破了,为此我们带她去打了防疫针。

请问律师,对于流浪猫抓伤人的情况,应该由谁来担责? ——苏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这只流浪猫属于遗弃、逃逸的,那么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这只流浪猫没有明确主人,但是有人长期固定对其进行投喂的,从法律角度可以认为此人(或者多人)属于饲养人,他们在长期投喂流浪猫的同时,一定程度上负有饲养人的责任。

当然,如果你的孩子是自己去逗弄流浪猫,导致被流浪猫抓伤,那么自身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 B02我要找律师 2023-09-04 2 2023年09月0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