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李玉前案:已释放又再审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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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日,贵州李玉前案的重审有了一审判决,李玉前仍旧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该案中,人们除了关注李玉前是否真的“杀妻灭子”这一事实问题,还对李玉前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案件却又进行重审感到不解。

以下律师就从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判决执行完毕还能重审?

和晓科:在刑事诉讼中,审判和执行属于两个不同的环节,而重审和原审也是两个不同的环节。

李玉前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判决属于生效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因此,李玉前只要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就可以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也就是说,李玉前的无期徒刑在执行阶段还有可能获得减刑,事实上他也的确获得了减刑,在2022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

以上是李玉前基于原判决的执行情况。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因此,李玉前可以一边服刑,一边由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重审?

潘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而贵州省高院审理认为,李玉前案原一审程序违反了证人出庭作证、鉴定结论出示及重新鉴定的相关程序规定,原判认定李玉前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疑点和矛盾,可能影响公正审判。遂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发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重审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李晓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此次李玉前案,贵州省高院再审裁定是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发回六盘水中院重新审判,因此,近日的审理和判决属于一审判决,依法是可以上诉的。

重审及上诉是否可能被判死刑?

潘轶:由于李玉前被控杀死二人,曾经一度被判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他申诉提起重审,以及对重审判决提出上诉后,是否可能再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由于贵州省高院再审裁定撤销的是原一、二审对李玉前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裁判,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以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就是最重只能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目前法院一审判决依旧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此李玉前如果提出上诉,基于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二审判决也不会重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当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而本案中检察机关似乎并没有提出抗诉的意图。

如改判无罪有哪些法律后果?

李晓茂:李玉前一直为自己喊冤,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仍坚持申诉,他的希望当然是获判无罪。

那么,假设李玉前经过重审被判无罪,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呢?

首先,当然就是他“沉冤昭雪”,在法律上被认定无罪。

其次,根据《国家赔偿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至于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而目前国家赔偿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436.89元,如果以李玉前实际服刑21年时间来计算,这一赔偿金的数额在330万元左右。

■链接

贵州李玉前“杀妻灭子”案重审宣判死缓

据《潇湘晨报》报道,9月6日,贵州李玉前“杀妻灭子案”在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重审宣判。

2001年,一对母子惨遭杀害分尸的案子轰动一时,死者正是李玉前的妻子和他年仅3岁半的儿子。

根据当时检方指控,李玉前被认定为嫌疑人,和婚外情人孟瑞红一同犯下此案。

多年来,李玉前在狱中坚持申诉,从死刑到上诉,再从维持原判到发回重审,李玉前案经历了一波三折。

据“六盘水中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3年9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被告人李玉前犯故意杀人罪、孟瑞红犯包庇罪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玉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判处孟瑞红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对附带民事部分依法作出判决。

该案发回重审后,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充分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公诉机关的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李玉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孟瑞红明知李玉前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包庇罪。李玉前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由李玉前赔偿,但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针对其所提的诉讼请求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其经济损失酌情支持。孟瑞红未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

9月6日上午,李玉前的哥哥李玉山回应记者,这样的宣判结果对于李玉前和家人来说虽然在意料之中,但并不能接受,李玉前当庭便提出上诉,目前李玉前和家人已经在商量下一步上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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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李玉前案:已释放又再审为哪般 2023-09-18 2 2023年09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