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法治重点

一起医美性骚扰案,引导行业建章立制

徐汇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保护“她们”的权益!

本文字数:3060

涉案美容机构休息区内摆放了相关妇女权益保护手册

◆“益心为公”志愿者开展专题讲座培训

◆徐汇检察院与徐汇区卫健委联合签署《关于加强涉医类案件行政监管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的意见》

□记者  季张颖

一起医美性骚扰案件,女性求美者在医美过程中不幸遭到猥亵;一条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公益线索,最终成为撬动行业治理的一个支点……

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增设了公益诉讼条款,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在此之下,以医美性骚扰案为切口,办理了新修法后该院首例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

就在近日,该院又联合徐汇区公安、商务、教育、人社、文旅、妇联、工会等7个部门共同发布《上海市徐汇区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进一步延伸了治理的触角。记者借此机会走进徐汇检察院公益诉讼团队,探寻从一份防治性骚扰的检察建议,到引导行业建章立制背后的故事。

起因:

女性求美者医美过程中遭猥亵

2022年12月,徐汇检察院公益检察室收到该院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一条公益线索:某医疗美容门诊部牙科主治医师蒋某某利用医美人员对医生的信任,采取非必要的身体检查对一女性求美者实施猥亵。经徐汇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蒋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禁止从事医疗及相关工作。

案件的刑事部分很快判决了,但公益检察要解决的问题才刚刚显露。徐汇检察院公益检察室的检察官们敏锐地意识到,女性在医美时,常常身处封闭空间,有的甚至被麻醉、毫无意识……在此情况下,对于女性群体的权益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当时这个案件出来的节点,正好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刚刚实施,其中就增设公益诉讼条款,明确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徐汇检察院公益检察室副主任宋晓红告诉记者,为此,在听取医学专业“益心为公”志愿者关于过度诊疗行为认定标准及相关医疗纠纷的意见后,徐汇检察院公益检察团队决定依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个案出发,加强溯源治理。今年2月3日,徐汇检察院正式将该案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办理。

调查:

大部分未建性骚扰防治制度

今年2月6日,徐汇检察院启动“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专家咨询”程序,邀请了对企业性骚扰防治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志愿者以及有关部门共同对该医疗美容门诊部开展调查。

“经现场询问,并查阅涉案医疗美容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我们发现与性骚扰防治较为相关的条款仅有这样笼统的一条,即医务人员在对异性进行检查时,应有与被诊疗人性别一致的第三人在场,我们经过评估,认为该条款并不足以有效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徐汇检察院公益检察室见习主任陈思琦告诉记者,在证实该机构在蒋某某强制猥亵案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情况后,“益心为公”志愿者结合企业潜在的性骚扰防治法律风险,向该医疗美容机构系统阐述了管理要点与合规建议。

那么,像该医疗美容机构这样缺乏有效的性骚扰防治制度的情况是否普遍?带着这样的问题,一次针对全区社会办医疗美容机构的调研在公益诉讼过程中同步开展。“徐汇区具有社会办医疗美容机构数量多、分布广、执业医师群体大等特点,经调研我们发现,大部分医疗美容机构未建立性骚扰防治制度,具有一定的隐患。”宋晓红告诉记者。

监管:

一份诉前检察建议推动一次整改

今年4月27日,徐汇检察院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涉案医疗机构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组织评估并依法实施监管,同时推动区域内相关行业构建防治性骚扰的规章制度,通过组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妇女权益保障意识。

“我们后来在6月中旬协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召开涉案美容机构整改工作评审会,联合‘益心为公’志愿者中的政协委员、律师和徐汇区质控中心的专家共同组建评定工作组,经过各方全面检查、评估,一致认为涉案医疗美容门诊部已经整改到位。”

陈思琦告诉记者,目前,涉案美容机构针对工作中暴露的相关问题,已进一步强化了内部人员管理,建立了性骚扰防治管理制度,并于机构内显著位置张贴。休息区内,也摆放了相关妇女权益保护手册,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保护宣传。

在全区层面,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还出台了《医疗机构性骚扰防治管理制度》,通过建章立制补上了这一漏洞。

成效:

引导全区建章立制筑起“防火墙”

为更加全面了解易发生性骚扰的场所,以及现有预防和救济机制有哪些不足,为类案治理及有关机制的草拟提供科学参考,在督促涉案美容机构进行整改的同时,徐汇检察院以性骚扰防治为议题,制作了电子调查问卷,发动热心于妇女权益保障的“益心为公”志愿者进行转发,深化调查研究。

在调研结果的参考下,徐汇检察院携手“益心为公”志愿者分别围绕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性骚扰防治与用人单位法律义务等主题,为14家医疗机构及103名医疗机构负责人、从业人员开展了专业培训,并要求以上单位依法建立性骚扰防治制度,运用法治方式,共筑防治性骚扰“防火墙”。

与此同时,6月26日,徐汇检察院与区卫健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加强涉医类案件行政监管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的意见》。助力区域医德医风建设,推动妇女权益保障事业的同时,护航医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延伸:

以案促治出台防治性骚扰指南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设了公益诉讼条款,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其中就提出要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相关机制,但对于性骚扰的形式以及性骚扰的定义目前还没有法条去明确,对于如何预防和制止、以及对于各职能部门应承担的职责也没有具体细化落地。”陈思琦介绍,因此,在办理了这起公益诉讼案件之后,徐汇检察院以案促治的脚步就没有停下过。

就在近日,徐汇检察院联合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文旅局、区妇联和区总工会等7家单位共同发布了《上海市徐汇区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记者获悉,该《指南》以《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相关法条为法律依据,开宗明义地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与主要类型,并详细列举了防治性骚扰制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该《指南》明确,其主要适用范围是辖区内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公交、地铁、商场、影院等公共场所的性骚扰防治。《指南》明确将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概括为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如文字形式的性骚扰,包括多次发送带有淫秽、侮辱内容的信件、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图像形式的性骚扰,包括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等形式发送或展示色情图片和物品。

对于各职能部门在防治性骚扰工作中的职责,《指南》也进行了明确。其中,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防治性骚扰制度,协调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开展防治性骚扰工作,推动各行业建立性骚扰黑名单制度等;公安部门受理性骚扰的举报,对有证据证明、情节严重且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性骚扰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人社、商务、文旅、教育、工会、妇联等也有相应职责要求。

“我们出台这份《指南》的意义,在于重点指导辖区内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建立规范和可操作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切实落实防治性骚扰的法定责任,避免或减少性骚扰的发生。”宋晓红告诉记者,通过以案促治,希望助力全行业防范化解风险,切实提升保护妇女权益的责任意识,增强女性安全感。

未来,徐汇检察院将以此为起点,依法能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继续以切实有效的公益检察有“益”方案,携手各方共同守护“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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