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法治重点

那些被迫“跳票”的影视剧,谁之过?

主创明星违法劣迹、出品方拿钱不拍片……打造“上海科技影都”离不开司法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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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松江法院向松江影视业界代表赠送白皮书记者 夏天 摄

□记者  夏天

影视女星郑爽因为偷逃税等劣迹,早已在影视界销声匿迹,然而,直到2年后的今天,受郑爽偷逃税案影响剧作上映的投资方,仍在向她追索赔偿金。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在发布《服务保障长三角G 60科创走廊科创生态建设护航上海科技影都高质量发展审判白皮书(2021-2023)》(以下简称白皮书)时,公布了这起海宁D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郑爽服务合同纠纷案的终审判决结果:郑爽败诉并需支付大额罚金。

因主创明星违法或劣迹行为,或因出品方获取投资后不积极展开拍摄,甚至将资金挪作他用,一些影视剧被迫长期“跳票”,让投资方蒙受巨额损失,也让观众倍感失望。近年来,松江区在国家和上海市的大力支持下,发挥G60科创走廊策源地效应,着力打造“上海科技影都”品牌,同时也对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需求。松江法院围绕区域经济发展大局,坚持能动司法,主动融入辖区影视产业全链条保护格局,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涉影视产业各类纠纷案件,为松江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郑爽偷逃税余波未平2年后仍被判罚巨额赔款

“本案处理结果对类似劣迹艺人参与、制作的广播影视作品相关影视合同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松江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顾政文在发布海宁D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郑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表示,因本案涉及知名演艺人员,引发较大社会关注,本案处理结果对督促社会公众人物遵纪守法,通过优秀作品和良好社会形象传播社会正能量、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促进作用。

根据2016年1月13日海宁D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Z影视文化工作室(乙方)签订的两份合同显示,甲方邀请乙方艺人郑爽参与涉案影视剧的拍摄,出演该剧第一号女主角,甲方分期支付乙方总计3050万元酬金。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艺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因劣迹,从而遭受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影响本剧之拍摄和上映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截至当时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而在D公司方面,已于2015年12月同某视频平台签订《影视节目独占授权合同书》,除获得2520万元授权费外,还约定了“如授权内容主要创作人员实施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导致授权内容无法按约定期限在互联网传播,平台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并赔偿损失。”此外,D公司还同某广播电视台签订《电视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收取许可使用费合计7700万元,并约定如违约除应返还全部许可使用费外,还应支付约定许可使用费总额100%的违约金。

2021年8月,郑爽因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悉,涉案电视剧已制作拍摄完毕,尚未申请发行许可。目前,Z影视文化工作室作为郑爽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已经核准注销,D影视投资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份合同解除;被告郑爽退还服务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确认合同解除;被告郑爽返还原告服务费并赔偿经济损失;驳回海宁D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郑爽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松江法院表示,在影视服务合同中,投资方与影视制作公司约定因主创明星违法犯罪活动或劣迹行为遭到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导致影视作品无法上映播放的,影视投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并要求赔偿实际经济损失,该约定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约定。主创明星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影视作品无法播放和上映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获投资3年多未积极拍片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钱款

2019年,由艾伦、于谦主演的电影《邀请函》(影剧备字2018第4423号)开拍。当年3月19日,胡某(乙方)、上海T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投资合同,约定甲方作为出品单位,投资摄制影片,由乙方出资60万元,占电影制作投资额0.125%。合同中加粗条款约定:乙方按影片投资比例享有本影片的院线国内票房收益、网络版权收益,因电影本身属于风险项目甲方不做任何票房收益保底的承诺,票房由市场决定若影片票房未达到乙方的预期收益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由于影片迟迟未上映,2022年8月,胡某起诉上海T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上海T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退还投资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

审理中,胡某提供《邀请函》项目介绍宣传页一份,显示影片备案立项号、开机日期、拍摄地点、拍摄周期、上映时间、主演等信息。胡某称此宣传页是合同签订时上海T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胡某出示的,上海T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予认可,认为从未承诺过影片上映时间。

上海T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则提供一系列证据证明涉案电影因疫情原因无法于预计时间按期上映,且相关工作尚在推进,但并未提供涉及具体拍摄进度的相关证据。

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判决:确认合同解除,上海T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退还投资款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后,上海T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院同时表示,影视项目投资备受投资者的青睐,逐渐成为热门的投资项目。出品方及时募足资金关涉影视项目能否顺利完成制作、发行和上映。然而,部分影视出品公司在筹募资金后,未能及时推进影视项目的制作或者将资金挪作他用导致影视项目无法及时上映,使投资者的投资目的落空。

本案中,投资者与出品方签订的影视投资合同虽未约定影片拍摄周期、上映时间,但经审查出品方在收取投资款后,未积极履行影视作品的制作、拍摄义务,影片亦无法进行上映。出品方迟延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足以导致投资人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故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法院表示在影视类投资合同中,应进一步规范合同的约定,明确投资期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等,避免在合同约定不清时产生争议和纠纷。

7成案件得以调处  多元解纷大有可为

据悉,松江区已经汇聚了7700余家影视企业、3700余家影星工作室,形成上海车墩高科技影视基地、华策长三角国际影视中心、星空综艺影视制作基地等一大批重点影视产业基地。而根据白皮书显示,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松江法院共计受理涉影视产业纠纷案件468件,同期共计审结案件448件。其中占比最高的案件类型为著作权纠纷(52.77%),其次为服务合同类纠纷(17.3%),第三为影视明星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权纠纷(8.33%),第四为影视项目投、融资纠纷(4.27%),第五为影视产业不正当竞争纠纷(2.99%)。

白皮书指出,合同是确立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影视产业涉及的合同因类型新颖、技术专业、标的较大,更应通过明确约定避免发生纠纷,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因合同约定不明产生的纠纷。部分影视企业合同意识较为薄弱,未与相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套用其他交易版本,一旦涉诉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际查明,意思表示无法准确认定。

白皮书建议,影视企业应强化对合同要素、条款、用语的规范性审查,避免因合同条款设置不清导致纠纷。新型影视项目投融资合同在设置合同条款时应进一步明确合同目的、作品权利归属、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避免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分歧,降低后续涉诉风险。

此外,白皮书显示从结案方式分布上看,松江法院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案件329件,占审结案件的73.43%,反映出在影视产业领域进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大有可为。近期,法院通过设立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松江)基地、加强与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松江区文旅局协同保护等方式,建立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强化诉源治理,对影视产业纠纷化解起到正向推动作用,为影视产业纠纷化解提供多元化、全方位、多层级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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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重点 A02那些被迫“跳票”的影视剧,谁之过? 2023-09-29 2 2023年09月2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