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20条,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那么,《意见》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重点呢?
明确网暴行为的法律责任
《意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网络暴力的不同表现,对各种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
和晓科:网络暴力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违法犯罪类型,而是包括多种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但都是通过网络实施、在网络上发生。
《意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网络暴力的不同表现,对各种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包括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
《意见》强调,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2)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
(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4)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
(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畅通刑事追诉程序
面对网暴,受害人的力量十分有限,只有司法机关及时介入才能更好地为受害人“撑腰”。
潘轶:对于网络暴力中较为常见的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刑法》规定了自诉与公诉两种程序。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指的就是自诉,即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而公诉则是由人民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
与传统的侮辱、诽谤相比,由于网络的群体性,网络暴力的危害通常要远远大于传统的侮辱、诽谤;但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被害人又往往难以自行取证维权,以致不少网络暴力事件最终陷入“法不责众”、不了了之的结局。
此次《意见》畅通了刑事追诉程序,专门对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细化规定了四项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项。
四项具体情形中,“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是网络暴力案件中危害最严重、最极端,对公众安全感和社会秩序冲击最为强烈的情形。对其适用公诉程序,是严惩恶性网络暴力犯罪,有效救济被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
《意见》还依法支持针对网络暴力的民事维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面对网暴,受害人的力量十分有限,只有司法机关及时介入才能更好地为受害人“撑腰”。
强化衔接配合做好综合治理
网络暴力案件普遍存在行为跨区域、调查取证对象范围广、体量大,行为定性难等问题。需要不同地方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增强打击合力。
李晓茂:网络暴力案件普遍存在行为跨区域,调查取证对象范围广、体量大,行为定性难等问题。需要不同地方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引导及时、规范、全面侦查取证、查清事实,在证据标准、程序适用上强化沟通,增强打击合力。
为此,《意见》在“有效保障受害人权益”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办理网络暴力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针对相关网络暴力信息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影响消除难的现实情况,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有效消除不良影响。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通过媒体公开道歉等方式,实现对受害人人格权的有效保护。对于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禁止令。
此外,《意见》还要求“强化衔接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司法理念,有序衔接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提供,确保案件依法稳妥处理。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各单位各司其职、高效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格局,依法有效惩治、治理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链接
造谣祖孙合照为“老夫少妻”
法院认定构成诽谤判刑1年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一批7个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例,广东法院审理的2案入选。其中,造谣祖孙合照为老夫少妻者获刑1年。
2021年11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贴文,遂下载并利用贴文图片在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上发布贴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
上述贴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沈某某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贴文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
此外,被告人吴某某还针对闵某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之前的报道,小红书博主“Nik i君”发微博称,她就是这一合影事件中的女孩,那是她与外公的合照,但被人造谣为“老夫少妻”。据博主“Nik i君”介绍,被造谣的图片源于其于2018年12月29日在某社交平台上发布的帖子。当时,她还在上海“漂”,外公从家乡到上海来看她。
在小红书上,她记录了自己和外公的日常,而此次谣言的源头始于“今日头条”的头条号“飞哥在东莞”,这次谣言给她带来极大困扰,她称:“想让造谣者受到应有的制裁和惩罚。”为此,她截屏保留证据。
头条号平台管理方也发布消息称,经核查,“飞哥在东莞”账号系编造谣言误导用户,挑拨公众情绪,平台已对该账号予以封禁处理。
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那些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必须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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