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录用通知又反悔
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经过笔试面试等程序,公司通知我获得录用,并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了确认录用的通知。
收到录用通知后,我马上向目前工作的公司提了辞职。但是几天后,该公司又打电话通知我因为某种特殊原因,公司撤回对我的录用通知。
请问律师,公司这样出尔反尔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王先生
【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用人单位已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不得随意撤回,否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就你的情况来看,公司应赔偿你因辞职以及无法入职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物业服务不满
如何解除物业合同
我所在小区的很多业主都对目前的物业服务非常不满意,但是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未满,大家很是苦恼。
请问律师,业主能否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该如何解除? 汪女士
【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解除物业合同需要通过业主代表大会形成有效的决议。
对于前期服务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之前,如果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对于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提前六十日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出书获得稿酬
是否共同财产
我丈夫去年出版了一本书,获得稿酬近10万元。
现在我们打算离婚,请问律师,这笔稿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葛女士
【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稿费属于知识产权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可以分割。
所租房屋即将出售
租赁合同如何处理
我租住一处房屋,合同约定的租期要到明年6月,但是最近有中介带人来看房,我才知道房东有意出售这处房屋。
请问律师,如果房东出售房屋,我们的租赁合同如何处理? 马先生
【解答】
根据法律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使房东出售房屋,对你租赁期内的权利也不会产生根本影响。
《民法典》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除了你的租赁合同不受影响之外,你对所租住的房屋还享有优先购买权。
雇员遭遇交通事故
公司应否给予赔偿
王某受雇于某公司,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上个月,王某在工作期间被唐某驾驶小轿车撞倒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唐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
请问律师,除了肇事者唐某之外,王某所在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先生
【解答】
根据《民法典》,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使用产品导致受伤
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我妈妈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一台榨汁机,在使用过程中手部受伤。
请问律师,我们该如何维权? 张先生
【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也就是说,你妈妈作为消费者,如果是产品缺陷导致她使用时受伤,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具体要看是谁的过错导致消费者受伤。如果协商不成,她作为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本版问题特约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吕梅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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