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我要找律师

我要找律师

本文字数: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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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您在房屋买卖或租赁中发生法律纠纷;您在家庭婚姻生活中亮起红灯;您在劳动维权时遭遇困惑……

当您需要法律上的专业指点,或者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请给我们来信。“我要找律师”栏目特意为您搭建起寻觅律师的桥梁,只要您将求助事项详细写下来,并说明需要什么样的律师提供什么帮助,然后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传递给我们,我们将免费为您刊出。请在来信或者电子邮件中注明您的详细联络方式,以便律师及时和您联系。

有意向求助者提供咨询、帮助或代理诉讼的律师,可直接与《律师周刊》联系。《律师周刊》将及时刊登律师提供的咨询。

无论是求助者还是律师,都可通过来信或电子邮件与《律师周刊》联系。来信请寄:上海市小木桥路268弄1号4楼《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栏目,邮编200032。或发送电子邮件到lszk99@126.com;也可扫右边的二维码关注“法律服务”栏目,并提出咨询。

廖立(合伙人、律师)

贵州贵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333号金融广场12楼

咨询电话:15618143202

928301087@qq.com

丈夫车祸去世,胎儿能否继承

我前段时间查出怀孕,但是最近丈夫不幸因车祸去世了,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

请问律师,腹中的胎儿可以参与我丈夫遗产的继承吗?——薛女士

贵州贵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廖立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则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虽然胎儿并非民法意义上的自然人,但是法律为了照顾胎儿的利益,在遗产继承领域仍赋予了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所以你腹中的胎儿是可以参与你丈夫遗产继承的,你可以要求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但是如果胎儿未能出生或者出生时即为死体的,先前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将会视为未分配的遗产,重新进行继承分配。

父亲遗留债务,子女应否承担

我今年才23岁,我父亲在外面欠了很多债,今年不幸去世了,现在债权人跑到我家要求我还债,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请问律师,我需要替父亲偿还他生前欠下的债务吗?——徐先生

贵州贵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廖立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据此,对于继承人是否有义务清偿被继承人债务问题,我国采取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如果你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遗产,那么你需要在继承范围内偿还你父亲生前的债务;如果你没有继承遗产或者放弃继承了,则无需偿还你父亲生前的债务。

兄长已经去世,遗嘱是否有效

我父亲有两个孩子——我哥和我,父亲生前立了一份遗嘱,将名下两套房子分别给了我和我哥。但是我哥早年去世,父亲没有更改遗嘱。现在我父亲也去世了,我哥的儿子要求依据遗嘱继承遗产。

请问律师,我侄子有权继承吗?  ——张先生

贵州贵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廖立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你父亲虽然生前立有遗嘱,由你哥哥继承一套房子,但是你哥哥先于你父亲去世,此时这套房子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法定继承规则,你对这套房子享有继承权,你侄子也可以主张代位继承权,继承属于他父亲的那部分份额。如没有其他继承人,你们应各占50%。

周洪波(合伙人、律师)

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2号光明金融大厦15楼

咨询电话:13671665677

zhouhongbo365@126.com

公房面临征收,哪些算同住人

我家的承租公房面临征收。

请问律师,公房征收时“同住人”的含义是什么?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

——黄先生

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周洪波律师回复如下: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几种特殊情况分别是: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结婚而在被征收公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2.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征收公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

3.在被征收公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被拆公房,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5.结婚后户籍一直未迁出父母家的子女,如果他处未享受过福利政策,一般认可认定为同住人,但酌情予以少分。如果户籍迁出后再迁入后未实际居住,一般不认定为同住人;

6.增配房屋的相关人员对增配的房屋享有征收补偿的权利。

未成年人同住,能否获得补偿

请问律师,在公房征收中,如何认定未成年人同住人的资格以获得相应补偿?

——韩先生

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周洪波律师回复如下:

公房征收中,未成年同住人的资格认定分几种情况:

首先,假如未成年人在公房征收时已经成年,从未成年时居住到成年,并且在成年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属于房屋同住人。但如果未成年人在成年后居住不满一年,则不属于同住人。

其次,假如未成年人在公房征收时没有成年,在公房内实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居住及补偿问题,可由实际承担其监护义务的人(一般指父母)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如果未成年人没有实际居住的,属于户口空挂,则不是同住人。

最后,假如在未成年时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因为该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的公房在征收时可作为“同住人”。

知青子女回沪,征收应否补偿

我作为知青子女回沪时,我爸爸拜托叔叔帮忙,最终将我落户在叔叔承租的公房内。

请问律师,如果这处房屋征收,我能否获得补偿?

——徐先生

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周洪波律师回复如下:

知青子女可以享受有关户籍回沪政策,但一般户籍迁入地为其父母户籍迁出地。因为其父母和相应房屋的来源有关,按照征收政策,该知青子女可以认定为同住人。

如果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的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认定为帮助性质,因该系争房屋与未成年人父母来源无关,即便该未成年曾居住在系争房屋也只是他人对其的帮助,不能代表居住权的让渡。

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征收补偿款,除非能够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如果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的居住等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一般依约定处理。

你作为知青子女回沪,落户到叔叔、阿姨等亲戚分配的房屋内,一般认定为帮助性质,不符合同住人资格。

王丹丹(合伙人、律师)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3楼

咨询电话:15221609228

wangdandan@rilaw firm.cn

父母意外去世,房产如何继承

我父母最近因车祸过世,留下了一处房产,我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才能继承房产?——徐小姐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王丹丹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抚养协议,但是全部继承人之间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并凭继承权公证书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即使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也不能直接去进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必须持有效的法律文书或者继承权公证书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如果全部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有争议的,就需要到法院起诉,待法院调解判决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丈夫投资公司,离婚如何处理

我丈夫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最近我发现他出轨,想和他离婚。请问律师,我丈夫在那家公司的出资,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李女士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王丹丹律师回复如下: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公司,这部分共同财产已经转化为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但是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由非公司股东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中持股一方部分或全部转让出资额,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对该出资额的优先购买权时,夫妻中非公司股东一方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夫妻协商一致的转让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那么转让出资所得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可以视为其同意转让,夫妻中非公司股东一方仍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其中“过半数股东同意”指的是既同意转让出资额也同意转让给其配偶。

分居已满两年,能否判决离婚

我和妻子是2013年经别人介绍认识并结婚的,现在夫妻感情不好想要离婚,我们已经分居两年半了。

请问律师,是否分居满两年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

——魏先生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王丹丹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不是说分居两年后提起离婚诉讼就一定会判决离婚,还需要明确分居的原因。如果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不得已造成两地分居,就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

只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过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会被判决准予离婚。

朱静亮(合伙人、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咨询电话:13817291047

lawyerzhu_1986@126.com

设备做了更换,应否办理手续

我们的设备原来配合一个不锈钢桶,并且要做密封处理。现在因为桶坏了,现场配了一个铁桶,且未与设备紧密贴合。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需要办理手续?

——马先生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朱静亮律师回复如下: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或改变工艺、配方或者调整生产规划布局的等情况,可能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形成评估报告,针对安全风险隐患制定应急预案,采取防范措施,并依法办理许可、备案手续。

安全生产责任,如何健全制度

《安全生产法》提出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请问该如何做这项工作?——顾先生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朱静亮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也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了“一岗一责”的要求。

编写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从本单位所有生产经营环节出发,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单位承包本单位经营项目,承租单位承租本单位场所的安全生产。在确定安全生产经营环境后,应从纵向及横向的岗位、部门职责进行划分,确保文件内容不重复,所有工作能逐级、逐岗落实。

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如何处理

我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常指出现场的隐患,但别人却不整改。请问如果因此出了安全生产事故,我是否要承担责任?

——周先生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朱静亮律师回复如下: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中一项职责就是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从你的描述来看,你制止违章的方式尚未达到“及时、有效”程度,出了安全生产事故,你不一定能免除责任。

发现隐患后能立即处理的,你应该立即处理或责令整改。如果不能立即处理,建议你采用书面方式将检查及整改要求记录在案,并告知其负责人。你还可以逐级向上反映,直至公司最高负责人。汇报后你还须对整改情况进行追踪。如果所有人都置之不理,应当向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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