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中国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希斌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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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

10月17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宋希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对被告人宋希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宋希斌先后利用担任大兴安岭地委书记,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32万余元。2014年,宋希斌利用担任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哈尔滨市财政专项资金5000万元出借给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

鉴于宋希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挪用公款犯罪事实,挪用公款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挪用的公款已被全部追回,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对其挪用公款罪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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