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错必纠”的界限:被解除的婚姻关系具有不可逆转性
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
作者:章剑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主要观点:基于“有错必纠”原则,行政机关对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有权自我纠错,但“有错必纠”并非没有界限。就婚姻登记机关超越职权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因“被解除的婚姻关系具有不可逆转性”,它构成了对婚姻登记机关自我纠错的限定。
离婚登记行为一经作出,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即使离婚登记行为是婚姻登记机关超越职权作出的,也不能通过自我纠错的方式确认其无效。保留超越职权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的法效力,可以由有权机关以确认违法或者追认合法的方式予以补救。
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公司法》表达:结构与可能
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
作者:李燕(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主要观点:当前《公司法》已经形成对不同利益相关者分别采用强制性、赋权性以及倡导性规范的层次化保护体系,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并未为利益相关者保护提供空间,且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仅以部门规章为主,无上位法支撑。
在营利性与社会性的平衡下,《公司法》应强化区分公司类型原则,在总则中适用倡导性规范,针对所有类型公司纳入利益相关者保护的表述,引导非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强制建立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在分则中适度考虑董事义务及董事会制度的因应性变革。
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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