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叶州 刘雪晴
本报讯 未经授权情况下,低价购买大块黄油制品,切割、分装后假冒成知名品牌黄油对外销售……日前,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小五在未经某知名品牌黄油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某商铺内,将低价购买的大块黄油制品进行切割、封装后,使用印有某知名黄油品牌的包材进行包装,假冒成价格较高的知名品牌黄油制品,并通过其本人控制的多家网店对外销售。2022年11月起,被告人小欢受小五雇佣,帮助小五切割、封装、打包上述黄油制品。经审计,小五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0余万元,小欢参与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0余万元。
今年2月23日,公安人员先后将被告人小五、小欢抓捕归案,并查获涉案黄油制品及电子秤、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经鉴定,上述查获的黄油制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对于被告人小五能否适用缓刑。小五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小五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认罪态度较好;而且其仅仅将合法购买的黄油制品重新包装,并没有添加其他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其行为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希望法官能考虑对小五适用缓刑。
主审法官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小五系主犯,其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经营数额高达80余万元,已经符合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因此不符合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中的“犯罪情节较轻”。此外,被告人小五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拥有的商标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其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不具备食品保存、加工等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对食品进行切割和重新包装的行为,极易导致食品变质,尤其是在疫情期间更容易对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威胁。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法官认为,被告人小五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五、小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小五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小欢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为了避免买到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食品,消费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对于虽标注为“知名商标”但是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或者从非正规渠道购买的食品,一定要提高警惕。
此外,消费者网购食品时,要注意保留消费咨询记录和消费凭证等,主动向商家索要发票或者收据,在发现食品存在腐败变质等情况时,及时与商家、网购平台协商处理,必要时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介入或者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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