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代女儿签婚介合同为何无效?

本文字数: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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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妈妈代女儿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但由于女儿坚决不接受相亲,起诉要求婚介机构退还服务费获得了支持。

妈妈代女儿签订合同,为何会被认定无效呢?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代理”

李晓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要求别人“代”自己去做某件事,或者在别人的要求下“代”其做某件事,这在法律上就属于一种“代理”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就妈妈代女儿签订婚介合同或者其他任何合同来说,基于女儿是已经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妈妈就必须取得女儿的委托才能代理。

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代理授权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某些情形下,相对人还可能要求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以确保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经追认后有效

和晓科: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体现了民法层面的意思自治原则。

因为,即便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只要被代理人认为对自己是有利的,或者基于其他原因愿意追认,那么法律就认为这样的代理是有效的。

就妈妈代女儿签订婚介合同这样的情况来说,现实中的确存在有效的情形,比如女儿由于工作繁忙,因此口头委托妈妈了解各家婚介机构的情况、经比较后签订合同。等到婚介机构提供服务后,女儿参与相关活动,就是以自己的行动表示了对妈妈代理行为的追认。

除了上述情形,其实生活中常见的代理行为未必会特别签订代理协议,一般只要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达成合意,被代理人往往是以追认的形式确认代理的效力。

代理无效按各自过错担责

潘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在“妈妈代女儿签订婚介服务合同”这一事件中,合同的一方是妈妈,作为相对人的另一方是婚介机构。

首先,作为专业的婚介机构,他们应当知道女儿的婚介服务合同应当由本人签订,因为女儿已经是成年人,妈妈无权代理其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对于未获委托的情况妈妈也明确作了告知,因此婚介机构并不属于法律上的“善意相对人”。

其次,如果妈妈谎称获得了女儿的委托,与婚介机构签订了合同,但由于没能说服女儿而导致合同无效,那么妈妈对于合同的订立也具有过错,甚至是存在主要的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从相关报道来看,显然婚介机构是急于促成合同的一方。他们要求妈妈代女儿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并认为可以说服女儿,只不过最后没有成功。在这种情况下,婚介机构对于合同无效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链接

妈妈代女儿签订婚介服务合同

法院判合同无效服务费应返还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为了女儿的终身大事,妈妈跑遍“相亲角”,甚至瞒着女儿代签了一份婚介服务合同,女儿得知后坚决不接受相亲,母亲遂向婚介机构申请退款,婚介机构却提出要扣除30%服务费。妈妈代签的合同对女儿是否有效?服务费能否全款退还?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婚介机构全额退还了服务费。

年近三十的小张暂无恋爱打算,小张的妈妈却心急如焚,到处张罗着给女儿介绍对象。一日,张妈妈在公园“相亲角”遇到了某婚介机构。婚介机构对张妈妈进行了详细介绍,并称有办法能说服小张。

于是,在未征得女儿同意的情况下,张妈妈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小张签订了为期半年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由婚介机构为小张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并当场支付了服务费2万元。然而,小张得知后提出强烈反对,坚决表示不接受相亲,并要求张妈妈要回2万元服务费。

当张妈妈向婚介机构提出全额退还2万元服务费时,婚介机构却表示需扣除30%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母女俩将婚介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妈妈在明知女儿不接受婚介服务的情况下,仍以代理人的身份代其与婚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且事后未得到女儿追认,属于典型的无权代理。而婚介机构在明知张妈妈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仍劝说其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存在明显过错,实际上,其也并未提供过婚介服务。

最终,法院判决该婚介服务合同对小张不产生效力,婚介机构全额退还服务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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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代女儿签婚介合同为何无效? 2023-11-13 2 2023年11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