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因市政供水管线突发爆管漏水,致使下游食品企业出现水体浑浊情况,影响食品生产品质,蒙受损失。一方面是无过错的受损企业,一方面又是意外爆管而非人为因素,如何明晰个中责任,应对企业索赔?金山高新区调解委员会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用好法院“司法确认”,成功化解这起矛盾。
市政水管突发爆管漏水
食品企业损失6.5万元
2023年5月9日19时许,位于金山高新区金流路月工路以南300米处的市政供水管线突发爆管,且漏水量较大,负责供水设施检修及养护工作的某供水公司立即派员前往抢修。处理故障期间,供水公司接供水下游某食品公司报告水体浑浊情况,影响生产产品质量,且造成正在生产食品的两条流水线停产。供水公司随即紧急关闭所有下游企业供水总阀,并向所有下游企业发出“紧急停水通知”,造成下游所有企业短时间停水。供水公司现场抢修、排污并在检测水体合格后,恢复了供水,随即帮助下游企业清洗被污管道,直至5月10日12时许,恢复水质到事发前状态。
涉事食品公司直至5月10日18时许才恢复生产。整个事件给食品公司造成员工工时费、物料及产品的损失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近6.5万元。
5月12日下午,受损食品公司向上海湾区高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协调员了解到事发时,该企业有两条生产线正在运行,由于水质污染,使两条线生产的食品受到污染,造成物料损失费用7936元;另外,造成两条生产线停工,而186名在岗工人工时费损失共计56892元。以上合计金额:64828元,食品公司提供了工人打卡记录、工资计发明细等相关证据。
供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向受损企业赔偿6万元
5月12日下午,湾区高新区调委会电询某供水公司负责人核对情况,供水公司反映确有此事,但事发突然,而且强调由于出事管线已是近20年的铸铁水管,发生爆管亦属正常,并非人为因素造成。但供水公司愿意承担由于未及时通知下游用户,并未能及时关闭受污染的水闸而造成的损失部分。
调解员指出,虽然整个事件事发突然,也非人为因素造成,但食品公司是无过错的受损方,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相关规定,供水公司由于疏于对供水管网的维护保养,存在一定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当的赔偿责任。
5月15日,湾区高新区调委会组织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分析了事件经过,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了供水人负有“安全供水”“中断供水通知”“抢修”等法律义务,而供水公司未尽上述义务才造成食品公司的损失,故供水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供水公司表示,已认识到由于平时疏于对管网的维护保养,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并愿意承担相当的责任。
调解员考虑到涉事企业一方为供水公司,属国有企业性质,财务制度相对比较规范,建议双方当事人把《调解协议》向金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示调解协议的公平公正以及赋予协议书强制执行力,双方均表示同意。
5月19日下午,在湾区高新区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受损食品公司与供水公司签署了“调解协议书”,由供水公司向受损企业赔偿6万元整后,该起纠纷彻底解决。5月25日,金山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6民特145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申请人某食品公司与某供水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经上海湾区高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调解心得:
这是一起典型的“供水合同”纠纷,《民法典》明确规定,供水人负有“安全供水”“中断供水通知”“抢修”等义务,来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而该起纠纷中,由于供水公司未尽到以上义务,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承担赔偿义务。调解员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第六百五十二条、第六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维护了食品公司的合法权益,合情合法的做法,同时也受到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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