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车辆质量缺陷引发自燃汽车公司被判赔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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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因汽车自燃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

据悉,2021年5月,许先生从韶关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由某品牌公司生产的汽车,该汽车销售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将涉案车辆交付给许先生。此后,许先生一直正常驾驶涉案车辆。然而,2022年1月某日,许先生将涉案车辆停放在路旁时突然起火燃烧,导致车辆受损。

事后,许先生与销售公司协商沟通,后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起火的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认定是由于车辆内部电气线路故障所导致。

许先生认为,因涉案车辆自身故障起火进而导致其遭受损失,某品牌汽车公司作为车辆生产者,某销售公司作为车辆销售者,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以两公司为被告向翁源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车辆起火原因系车辆内部电气线路故障所导致,应由被告方举证证明涉案车辆符合产品质量要求。涉案车辆存在缺陷,某品牌汽车公司赔偿许先生约35000元损失,由某销售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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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车辆质量缺陷引发自燃汽车公司被判赔35000元 2023-11-22 2 2023年11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