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36年前特大命案的“追诉期限”

本文字数: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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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蒋某、薛某抢劫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两名被告人都被判处死刑。

这起命案由于发生在36年前,因此涉及《刑法》中的“追诉期限”问题。

为何会有“追诉期限”

和晓科:“追诉期限”是各国刑法普遍规定的一项制度,即犯罪行为过了一定期限,司法就不再追诉。这一制度对于促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犯罪预防、节约刑事司法资源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很多人不理解,为何刑法要规定追诉期限。应该说,刑法规定追诉期限并不是对犯罪的宽容,其意义主要在于:

首先,是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目的。对犯罪人实施刑罚,其目的在于有效地预防犯罪,如果犯罪人犯罪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再犯罪,说明犯罪人已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弃恶从善,就没有必要再进行处罚。

其次,是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罪。如果对任何犯罪都无限期地加以追诉,就会削弱打击现行犯罪的力量。

最后,对于轻微的刑事犯罪,时过境迁之后,当事人之间很可能已相互谅解,如果超过时效再追究刑责,反而不利于社会稳定。

当然,刑法规定了追诉期限,并不意味着对于犯罪行为,经过一定时间就不再追查了。尤其对于久未侦破的命案、恶性案件,警方并不会因为时间流逝而放弃侦破。

最高检有核准追诉权

李晓茂:我国《刑法》明确: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由此,我国确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超过追诉期限案件的核准追诉权。

《刑法》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那么,怎样算“逃避侦查”呢?

一般认为,在以人立案的情形下,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明确性,侦查活动和行为人之间容易建立起一种对应关系,只要犯罪嫌疑人的逃避行为与未归案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认定“逃避侦查”。

但在以事立案的情形下,行为人单纯的逃离犯罪地等行为,不宜认定为“逃避侦查”的行为。

至于追诉期限如何计算,《刑法》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310起陈年命案核准追诉

潘轶: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后又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文件补充完善核准追诉制度。

根据规定,最高检是否核准追诉,是基于“核准必要性”的考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今年3月7日,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检察工作报告时披露,2018年至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已过追诉期限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310起陈年命案依法核准追诉,比如备受社会关注的“南医大女生被杀案”就是其中之一。

该案发生于1992年3月24日,将近28年后的2020年2月23日,犯罪人麻继钢被警方抓获。基于该案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最高检对“南医大女生被杀案”作出核准追诉决定。经过一审、二审及死刑复核,2021年6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强奸犯麻继钢执行死刑。

而在2015年7月,最高检曾就办理核准追诉案件发布四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核准追诉与不核准追诉的各两件,可见报请追诉案件并非全部都能获得核准。

■链接

舟山中院宣判36年前特大命案二被告人犯抢劫罪被判死刑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蒋某、薛某抢劫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被告人蒋某、薛某均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追缴二被告人抢劫所得赃款7000元,赔偿六名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初,被告人蒋某、薛某为偿还赌债合谋抢劫杀人劫取渔船财物。经物色作案对象后,二被告人于同年3月17日傍晚,携带掺有安定药物的白酒、榔头等作案工具,到宁波市新江桥附近码头,以运鱼货为由骗雇被害人王某等6人驾驶自营船舶出海。上船后,按事先分工,蒋某在卧舱内陪船员聊天、劝喝白酒,薛某则在驾驶舱以聊天为名看守驾船人。船从宁波甬江顺流出海,待船员深夜熟睡,二被告人会意后同时分别用榔头锤击入睡船员及驾船人共六人,随后使用缆绳将六名被害人捆绑并连接石柱、铁锚,沉入舟山市定海区老塘山与金塘岛之间海域,致六名被害人死亡。二被告人共劫得现金约7000元,清理现场后,驾驶涉案船舶逃离,途中船舶触礁搁浅于舟山市定海区摘箬山岛火油坑滩涂。次日凌晨,二人弃船上岸,后乘坐航船逃离舟山。2022年9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蒋某、薛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薛某经预谋,采用故意杀人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并致六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有预谋地杀人劫财,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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