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学院

上海司法智库学会年会在同济大学召开

司法理念现代化需要系统思维

本文字数:1464

□记者  徐慧

近日,“司法理念现代化”论坛暨上海司法智库学会2023年年会在同济大学召开。本次会议由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司法智库学会、上海市全面依法治市研究会“公正司法研究基地”主办。

不能只注重单一机构的改革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在主旨演讲时表示,司法理念是一个中位概念,处于“法治理念”这一上位概念和“具体司法工作理念”这一下位概念之间,在讨论司法理念时,应当明确逻辑区间,避免混淆相关概念。在司法改革中,司法改革是综合性的改革,司法改革就是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体制机制。

所以,探讨“司法理念现代化”就需要系统思维,不能只注重单一部门、单一机构的现代化改革。张文显还提出,司法能动性也是司法理念的一种体现。司法能动性强调司法的主动性、能动性,强调司法要科学为人民服务。

重视现代司法的三大基本功能

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以“司法的功能”为切入点,将“司法”的概念予以界定。“司法”这一概念的界定首先要在理论界达成共识,而后应当由立法机关予以明确。他认为,应当坚持“司法”概念“一元”说。“一元司法”明确了司法研究的范围,有关司法的具体政策才能得以设计并执行。同时,“一元司法”也能够与国际理论保持一致性,有利于国际上的相互交流。他总结了“现代司法”应当具备的三大基本功能:权利救济功能、权力制约功能和纠纷终结功能。现代司法的功能有利于司法工作者在工作中端正司法理念,并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司法改革指引方向。

从刑事理念到刑事司法现代化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王敏远围绕“刑事司法理念现代化中的三个基本问题”作主旨演讲。他首先从何谓刑事司法理念现代化切入,并分别从刑事司法理念与现代化展开论述。他认为,现代化的刑事司法应当是更加文明、规范、科学的方式,更高效地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而现代化的刑事司法目的,则应当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更高品质的刑事司法,不仅是指按照现代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实现公开的公正,还应当是指更加有效地预防、避免、减少冤错,以推进实现“无冤是刑事司法的底线”。

对于如何实现刑事司法理念现代化,他提出了三点建议,包括坚持厚今薄古的历史观,向往更高品质的刑事司法的目标,以及确立问题意识和借鉴先进的刑事司法理念,从而切实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并表达了对各方共同推动从刑事司法理念的现代化到刑事司法现代化的期望。

全过程能动司法理念的独特性

河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原上海市文史研究馆党组书记兼馆长郝铁川作了“重新认识和评价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旨演讲,他分析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全过程民主和全过程能动理念的独特性,强调了指导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民主理念是不同于西方司法民主理论的一种司法全过程民主理念,贯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能动司法理念是不同于西方能动司法理念的一种全过程能动司法理念。他从发展全面覆盖城乡的大调解体系、溯源治理以及智慧司法三个层面对如何更好地继承、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提出了意见建议。

要认识到法律不能覆盖所有社会生活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司法智库学会理事王志强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案例为引,生动形象地展现了司法能动和司法公正重要性。他将云层比作法律,云与云之间是一定有空隙的,意味着法律也不能全覆盖所有社会生活,法律也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司法能动和司法公正作为司法理念的重要概念,也是“司法理念现代化”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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