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因为篮球赛中抢球时伸出一脚,中学生小林将同学小蒋踢倒,并致其骨折。之后,小蒋将小林告上了法院,法院认定小林负全部责任。但小林却认为事故发生在体育课自由活动中,学校也不能免责,于是他又将学校告上了法院。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小林和小蒋是某初中的学生。2021年5月24日下午校内体育活动期间,小林与小蒋等同学在操场上玩篮球。篮球飞出去后,小蒋前去捡球,在大力运球返回途中,小林冲上前欲抢球,二人相向奔跑中小蒋率先抱起身前篮球,但随即被小林伸脚踢到左腿致倒地不起。小蒋伤后就医,诊断为左胫腓骨下端骨折。在之前小蒋与小林健康权纠纷一案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事发时进行的篮球活动具有随意性,未设置规则,非比赛或对抗活动,学校对学生进行过日常安全教育。最终法院判决小林对小蒋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小林说,在班级体育课上,但体育老师在安排学生热身后,未正常进行体育课,而是放任同学们在体育课上自由活动。在没有体育老师看管,更没有正确引导打篮球规则的情况下,他与小蒋等几位同学私下开展篮球比赛。小林与小蒋因不懂规则均用脚踢篮球,在追逐过程中,小林不慎伸腿踢到小蒋致其倒地受伤。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义务教育法》等规定,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的职责。老师负有现场管理职责,但体育老师在体育课上课时间却未在现场,导致伤害事件发生,因此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维护小林合法利益,小林家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学校对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学校并未就此案进行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上海市某中学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方面已经尽到责任,且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小林对小蒋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小林认为被告上海市某中学应对小林赔偿小蒋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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